菲律宾所提南海仲裁案仲裁庭的裁决没有法律效力
编辑: 母曼晔 | 时间: 2016-06-12 09:39:46 | 来源: 新华网 |
菲律宾所提南海仲裁案仲裁庭的裁决没有法律效力
中国国际法学会
(2016年6月10日)
菲律宾于2013年1月22日单方面就中菲有关南海问题提起仲裁以来,中国始终坚持不接受、不参与的严正立场,并明确指出仲裁庭对该案明显没有管辖权。2014年12月7日,中国政府发布《关于菲律宾共和国所提南海仲裁案管辖权问题的立场文件》(下称《中国立场文件》),对此予以详细阐述。中国国际法学会坚决支持中国政府的有关立场。
中国对南海诸岛及其附近海域拥有无可争辩的主权。中菲两国在南海的争议,核心是由于菲律宾非法侵占中国南沙群岛部分岛礁而引发的领土主权问题,以及有关海洋划界问题。这也正是菲律宾所提南海仲裁案的本质之所在。
2015年10月29日,仲裁庭作出《管辖权和可受理性裁决》(下称《裁决》),认定菲律宾所提全部诉求均构成中菲两国关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下称《公约》)解释和适用的争端,裁定对菲律宾部分诉求拥有管辖权,并将其余诉求的管辖权问题保留至案件实体阶段一并审理。这是一项从认定事实到适用法律都充满错误的管辖权裁决。该裁决至少存在以下六大谬误:
第一,错误地认定菲律宾所提诉求构成中菲两国有关《公约》解释或适用的争端;
第二,错误地对不属于《公约》调整而本质上属于陆地领土主权问题的事项确定管辖权;
第三,错误地对已被中国排除适用强制程序的有关海域划界的事项确定管辖权;
第四,错误地否定中菲两国存在通过谈判解决相关争端的协议;
第五,错误地认定菲律宾就所提仲裁事项的争端解决方式履行了“交换意见”的义务;
第六,背离了《公约》争端解决机制的目的和宗旨,损害了《公约》的完整性和权威性。
中国国际法学会认为,仲裁庭对仲裁事项具有管辖权是仲裁程序赖以进行的前提,也是其最终裁决产生法律效力的基础。仲裁庭对于菲律宾提出的所有仲裁事项均没有管辖权,其关于管辖权问题的裁决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没有法律效力,其下一步就实体问题所作裁决也不产生任何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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