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泽伟:论中菲南海仲裁案裁决的无效性

杨泽伟:论中菲南海仲裁案裁决的无效性

 

2013年1月22日,菲律宾依据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287条和附件七的规定,就中菲有关南海争端提起强制仲裁。2015年10月29日,国际仲裁庭做出了中菲南海仲裁案的管辖权和可受理性问题的初步裁决。预计,国际仲裁庭不久会就中菲南海仲裁案的实体问题做出裁决。然而,不管国际仲裁庭在将来就中菲南海仲裁案做出何种裁决,该裁决也是无效的。

 

第一,中菲南海争端的实质主要是领土主权争端和海域划界争端,它不属于国际仲裁庭的管辖范围。中菲南海争端比较复杂,属于多层次且具因果关系的法律争端,主要包括以下六类:一是有关黄岩岛和所谓“卡拉延群岛”的领土主权争端;二是两国因海洋权利主张重叠而形成的海域划界争端;三是南沙群岛各岛、礁、沙、滩是否属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的岛屿、岩礁、低潮高地、水下地物?四是如何看待中国有关“九段线”的主张?五是如何从国际法角度看待中国主张在“九段线”内的历史性权利?六是两国在各自实际控制的岛礁及周围海域行使管辖权的合法性争端。不过,中菲南海争端的实质就是前两类争端,即领土主权争端和海域划界争端。然而,中菲间的领土主权争端和海域划界争端,既没有被菲律宾提交仲裁,也不涉及《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解释或适用,因此超出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调整范围和国际仲裁庭的管辖权范围。

 

第二,中国2006年声明排除了国际仲裁庭的管辖权。2006年8月25日,中国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298条规定向联合国秘书长提交声明。该声明称:“关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298条第1款(a)、(b)和(c)项所述的任何争端(即涉及海域划界、领土争端、军事活动等争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不接受《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十五部分第二节规定的任何国际司法或仲裁管辖。”换言之,对于涉及海域划界、历史性海湾或所有权、军事和执法活动以及安理会执行《联合国宪章》所赋予的职务等争端,中国政府不接受《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十五部分第二节下的任何强制争端解决程序,包括强制仲裁。可见,中国2006年声明涵盖了菲律宾提交仲裁的争端,因而排除了国际仲裁庭的管辖权。

 

第三,菲律宾单方面提起强制仲裁违反了国际法。众所周知,中国在涉及领土主权和海域划界的问题上,一贯坚持由直接有关国家通过谈判的方式和平解决争端。例如,2000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关于在北部湾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划界协定》的签署、2002年5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关于中塔国界的补充协定》以及2004年10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关于中俄国界东段的补充协定》的签订,都是这方面成功的实践。

 

其实,通过友好磋商和谈判解决中菲有关南海争端,中国与菲律宾之间也早有共识。例如,1995年8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菲律宾共和国关于南海问题和其他领域合作的磋商联合声明》就明确指出,双方“同意遵守”下列原则:“有关争议应通过平等和相互尊重基础上的磋商和平友好地加以解决”“双方承诺循序渐进地进行合作,最终谈判解决双方争议” “争议应由直接有关国家解决,不影响南海的航行自由”等。又如,2000年5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菲律宾共和国政府关于21世纪双边合作框架的联合声明》第九点规定:“双方致力于维护南海的和平与稳定,同意根据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包括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通过双边友好协商和谈判促进争议的和平解决。双方重申遵守1995年中菲两国关于南海问题的联合声明”。

 

此外,中菲之间关于以谈判方式解决有关争端的共识在多边合作文件中也得到确认。例如,2002年11月4日中国与包括菲律宾在内的东盟各国共同签署的《南海各方行为宣言》第4条明确规定,“有关各方承诺根据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包括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由直接有关的主权国家通过友好磋商和谈判,以和平方式解决它们的领土和管辖权争议”。总之,上述中菲两国各项双边文件以及《南海各方行为宣言》的相关规定一脉相承,构成中菲两国之间的协议,两国据此承担了通过谈判方式解决有关争端的义务。换言之,以谈判方式解决有关争端是中菲两国通过双边文件和多边文件的方式而达成的国际协议。因此,菲律宾单方面提起强制仲裁违反了国际法。

 

第四,国际仲裁庭的裁决仅对特定争端有拘束力,而中菲南海争端不属于国际仲裁庭管辖的特定争端,因而无拘束力。《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296条规定:“根据本节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或法庭对争端所做的任何裁判应有确定性,争端所有各方均应遵从;这种裁判仅在争端各方间和对该特定争端具有拘束力。”换言之,国际仲裁庭做出的任何裁决,除对争端各方及特定争端具有拘束力以外,均无法律拘束力。由于中菲间的领土主权和海域划界争端并没有被提交仲裁,因此中菲南海争端也就不可能受到该仲裁裁决的影响,所以该仲裁裁决对中国既无权威性,也没有拘束力。

 

第五,国际仲裁庭的裁决不能否定中国在南海的领土主权主张。众所周知,中国对南海诸岛及其附近海域拥有无可争辩的主权。中国在南海的活动已有两千多年的历史。中国最早发现、命名和开发经营南海诸岛,最早并持续对南海诸岛实施主权管辖。据史料记载,早在汉代,中国人民就首先发现了南海诸岛,并对南海有了初步认识。从宋代开始,中国在南海的航行和生产活动更趋频繁。南海诸岛及其附近海域不仅成为中国人民生产、经营活动的地区之一,而且也成为中国水师巡防的重要海域。元朝时期,元世祖忽必烈曾于1279年派科学家郭守敬奔赴南海考察,研究南海海域的地理地貌,为水师巡航提供安全保障。明清时期,中国许多图、籍、史志对南海诸岛的记载更是不胜枚举。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中国政府恢复对南海诸岛行使主权,派遣军政官员乘军舰前往南海岛礁举行接收仪式,树碑立标,派兵驻守,进行地理测量,于1947年对南海诸岛进行了重新命名,并于1948年在公开发行的官方地图上标绘南海断续线。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中国政府一直坚持并采取实际行动积极维护南海诸岛的主权。195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领海的声明》和199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均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土包括东沙群岛、西沙群岛、中沙群岛和南沙群岛。2009年5月7日,《中国对马来西亚和越南联合提交外大陆架申请之声明》(CML/17/2009)再次强调:“中国对南海诸岛及其附近海域拥有无可争辩的主权,并对相关海域及其海床和底土享有主权权利和管辖权。中国政府的这一一贯立场为国际社会所周知。”上述行动一再重申了中国在南海的领土主权和相关的海洋权益。既然国际仲裁庭无权解决中菲间的领土主权争端和海域划界争端,那么国际仲裁庭的裁决当然也不能否定或影响中国在南海的领土主权主张。

 

(《当代世界》2016年6月刊 武汉大学珞珈杰出学者、武汉大学法学院与中国边界海洋研究院教授杨泽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