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海洋法学会关于菲律宾共和国单方面提起的南海仲裁案的声明

中国海洋法学会关于菲律宾共和国单方面提起的南海仲裁案的声明

 

2013年1月22日,菲律宾援引《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下文简称《公约》)附件七的规定提起强制仲裁程序。2015年10月29日,仲裁庭就该案管辖权问题作出裁决,裁定其对菲律宾提出的7项仲裁事项拥有管辖权,并将其余8项仲裁事项保留至案件实体阶段进行审理。作为海洋法领域的全国性学术团体,中国海洋法学会对仲裁庭执意推进仲裁和作出裁决深感震惊,并对该裁决对国际海洋法治可能造成的消极影响表示担忧。为此,我们做出以下声明,以正视听。

 

一、仲裁庭无视基本事实,片面采信菲律宾提供的证据。

 

仲裁庭无视菲律宾侵犯中国领土主权、从而引发中菲其他海上争端的客观背景,错误判定菲诉求不属于主权争端;仲裁庭无视中国在历史上一直将南沙群岛作为一个整体主张主权和海洋权利的基本事实,执意就菲挑选的个别岛礁进行法律地位和海洋权利的判定;仲裁庭无视菲律宾背弃中菲协商解决海洋争端的共识的真实情况,擅自扩大自身管辖权限和范围。仲裁庭未经审查即采信菲律宾单方面的表述和所交证据,没有尽到查明相关事实的义务,在认定事实方面存在重大瑕疵。在此基础上作出的最终裁决是不具有说服力的,无法保证裁决的公正性和有效性。

 

二、仲裁庭解释和适用法律存在明显错误,损害了《公约》的权威性和统一性。

 

首先,菲律宾所提诉求本质上属于领土主权事项,仲裁庭越权管辖有违国际法。判定黄岩岛和南沙群岛部分岛礁的领土主权归属是处理菲律宾诉求的基础和前提。这既是“陆地统治海洋”原则的本意,也符合《公约》对海洋权利的规定。脱离了国家主权,岛礁本身不能拥有任何海洋权利。菲所提诉求或以领土主权为前提,或对领土主权产生重大影响,其本质上是领土主权争端,不属于《公约》调整的事项,更不属于强制仲裁程序的适用范围,仲裁庭无权管辖。

 

其次,菲律宾所提诉求属于中方2006年声明所排除的事项,仲裁庭无权处理。中国根据《公约》第298条排除强制程序的事项包括“与海域划界相关的争端”。这一事项不仅指海洋边界的最终划定,还包括划定边界过程中应当考虑的有关情况包括各项因素,如相关岛礁地位和海洋权利等问题。但仲裁庭将“与海域划界相关的争端”解释为“海洋划界本身的争端”,大大缩小了该排除性事项的范围,违反了第298条的通常含义,是对《公约》条款的错误解释。这种以偷换概念的方式规避中方排除性声明的做法,违背了《公约》强制争端解决程序的制度设计和立法本意,破坏了《公约》建立的争端解决机制的整体性和稳定性,也将极大地冲击以《公约》为基础建立的国际海洋法律秩序。

 

三、仲裁庭剥夺当事双方协议解决海洋划界争端的权利。

 

中菲间相向海岸不足400海里,存在200海里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重叠,需要进行海洋划界。《公约》关于海洋划界的第15、74、83条都强调当事国协议划定相关边界的优先性,赋予了当事国自行谈判磋商以最终解决争端的自主权,只有在相关国家无法自行解决争端且没有排除第三方机制的情况下,才能诉诸强制争端解决程序。

 

海洋划界是一个整体的系统性工程,确定相关岛礁的法律地位和海洋权利是海洋划界不可分割的内在组成部分。这是国际司法实践中的普遍做法,也得到了国际法权威学者,甚至本案仲裁员的承认。仲裁员松斯(Alfred H.A. Soons)先后两次就岛礁地位、海洋权利和海洋划界之间的关系公开发表意见,指出在两国存在重叠海域的情况下,相关岛礁的法律地位和海洋权利问题不能脱离海洋划界争端而独立出现,它们构成海洋划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仲裁庭无视中国的排除性声明,执意在中菲开展划界谈判之前,处理中菲海洋划界中相关岛礁地物的法律地位问题,直接干预中菲海洋划界争端的解决,事实上剥夺了当事国谈判和达成协议的权利。

 

综上所述,仲裁庭有关管辖权问题的裁决存在明显的错误,不具有法律效力。在认定事实方面,仲裁庭未尽到审慎查明事实的义务;在解释和适用法律方面,仲裁庭强行割裂岛礁海洋权利与领土主权和海洋划界之间的内在联系,越权管辖本质上属于岛礁领土主权和海洋划界的事项,恶意规避中国所作的排除性声明,肆意扩大管辖权限。仲裁庭轻率、武断的做法并非是解决关于《公约》解释和适用的争端,而是破坏《公约》的完整性和权威性。这不仅不利于国际海洋法律秩序的稳定和发展,反而会为滥诉打开方便之门,挑起更多的争端。中国海洋法学会支持中国政府不接受、不承认上述有违国际法的不公正、不合理的裁决,以捍卫中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海洋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