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开罗宣言》的国际法效力不容置疑

新华社消息:12月1日是《开罗宣言》发表70周年纪念日。1943年12月1日,世界人民反法西斯战争走向胜利之际,中、美、英三国共同发表《开罗宣言》,确定了对日本的侵略罪行以及战后对日本的处理。社科院日本问题研究所副所长高洪表示,《开罗宣言》为我国钓鱼岛维权提供了充分法理依据,其国际法效力不容置疑。

 

《开罗宣言》明确规定,日本所窃取于中国之领土,例如东北四省、台湾、澎湖群岛等,归还中国;其他日本以武力或贪欲所攫取之土地,亦务将日本驱逐出境。高洪说,对于中国而言,这份重要文件从国际法上确认了台湾及包括钓鱼岛在内的附属岛屿是中国神圣领土,是我国维护钓鱼岛主权的国际法依据。

 

然而,长期以来,日本右翼势力总是煞费苦心地质疑《开罗宣言》存在的法理效力与存在的真实性,试图用片面媾和的《旧金山和约》抵消或取代《开罗宣言》。高洪说,“日本用片面性、断续性与非法性的合约对抗《开罗宣言》,很难在国际法理上站住脚。”

 

据高洪介绍,现存于美国国家档案馆的《开罗宣言》原文收录在美国国务院出版的《美国条约汇编》与《美国法规大全》。日本外务省所汇编的“日本外交年表并主要文书”下卷也有官方译文。

 

1945年9月2日,日本签署无条件投降书,承诺忠诚履行《波茨坦公告》的各项规定。《波茨坦公告》第八条明确规定,《开罗宣言》之条件必将实施。

 

高洪说,《开罗宣言》作为《波茨坦公告》的法律来源,两者具有不容否认的“传承与继受”性质。他还强调, 对于今天的国际社会而言,《开罗宣言》仍具有维护亚太和平的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