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罗宣言》之条件必须实施

格林尼治标准时间1943年12月1日23时30分,中美英三国政府首脑在开罗会议商定的《开罗宣言》同时在重庆、华盛顿、伦敦等地正式公布。70年来,作为战后处理日本侵略问题、保证亚太地区和平与安全的重要国际文件,《开罗宣言》的意义和影响经久不衰,历久弥深。

 

一、《开罗宣言》体现了中、美、英、苏四大强国为首的反法西斯盟国和人民坚决制止和惩罚日本侵略行径的共同意志

 

1943年11月22日—26日,时任中国国民政府主席蒋介石、美国总统罗斯福、英国首相丘吉尔率代表团在埃及首都开罗举行国际会议,商讨联合对日作战计划及战后处理日本等重大军事、政治问题,最后商定一份会议公报,即《开罗宣言》。《开罗宣言》是在中美政府首脑长谈基础上,由美方起草,中、美、英三方共同商定的。《开罗宣言》的诞生清楚地表明,它是中美英三国政府首脑亲自确定的,并得到苏联政府首脑完全赞同,是四大强国团结一致的象征,反映了四大强国为首的反法西斯盟国和人民坚决制止和惩罚日本侵略行径的共同意志和心声。诚如罗斯福所说“中美英苏及其盟国代表全世界四分之三以上的人口,只要这四个军事大国团结一致,决心维护和平,就不会出现一个侵略国再次发动世界大战的可能”,四大强国共同赞同《开罗宣言》的意义也在于此。

 

二、《开罗宣言》反映了反法西斯盟国和人民永远防止和消灭日本侵略潜力、实现战后持久和平与安全的长远原则

 

《开罗宣言》是在意大利投降、德日法西斯集团陷入困境、反法西斯盟国转入战略进攻且胜利在望的1943年诞生的。在这种背景下,中美英三国首脑在商定《开罗宣言》时,考虑的不仅有如何尽快彻底打败日本法西斯、迫使日本无条件投降,还有战后世界安排问题。三国首脑深知,当时的日本侵略成性且具有相当强的工业、科技、军事实力,是亚太地区和平与安全的心腹之患,1874年以来一再发动对外侵略战争,吞并琉球,霸占朝鲜,严重威胁中国、东南亚国家的生存,严重侵害美、英、苏、法、荷等国在亚太地区的利益。因此,在打败日本之后如何尽一切所能防止日本侵略潜力死灰复燃,实现亚太地区持久和平与安全,不致辜负抗日战争所付出的巨大牺牲,就成为必须解决的重要问题。

 

为此,中美英三国首脑在开罗会议就他们认为日后若干世代确保亚太地区和平与安全的一些长远原则进行深入讨论。正是根据这些长远原则,《开罗宣言》明确宣布,三国之宗旨,在剥夺日本自从1914年第一次世界大战开始后在太平洋所夺得或占领之一切岛屿;在使日本所窃取于中国之领土,例如东北四省、台湾、澎湖群岛等,归还中国,日本亦将被驱逐出其以暴力和贪欲所攫取之其他所有土地,在适当的时间使朝鲜自由独立。在开罗会议上,罗斯福、蒋介石还一致同意,美国和中国应共同努力帮助印度支那和其他殖民地在战后取得独立,而泰国则应恢复独立地位。

 

如同1941年8月美英两国首脑会晤后发表的《大西洋宪章》是宣布对德国作战目的、保证欧洲大西洋地区和平与安全的纲领性文献一样,《开罗宣言》乃是宣布对日本作战目的、保证亚太地区和平与安全的纲领性文献。1943年12月2日埃及法文《进步日报》发表题为《太平洋宪章》的社评,称《开罗宣言》是“真正的太平洋宪章”,可谓点明了问题的实质。诚然,《开罗宣言》不仅为中国清算日本军国主义侵华罪行、捍卫国家领土完整和主权安全提供了法理依据,为受日本欺凌压迫的亚太地区其他国家实现自由独立提供了保证,也为日本人民带来了和平生活的希望,更是奠定战后亚太地区和平与安全的重要基石。

 

三、日本政府有义务切实履行《开罗宣言》

 

日本在1945年《天皇停战诏书》《日本投降书》、1972年《中日联合声明》、1978年《中日和平友好条约》中公开承诺履行《开罗宣言》。1945年7月26日,中美英三国政府首脑蒋介石、杜鲁门、丘吉尔发表《促令日本投降之波茨坦公告》,第八条明文规定:“《开罗宣言》之条件必将实施,而日本之主权必将限于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国及吾人所决定其他小岛之内。”8月8日苏联在《对日宣战声明》中称,苏联参加7月26日中美英三国《波茨坦公告》,8月9日起与日本进入战争状态。8月14日日本天皇裕仁在《停战诏书》中称,他已令日本政府通告美英中苏四国政府:他愿意接受《波茨坦公告》。9月2日,在停泊于日本东京湾的美国“密苏里”号战列舰上,日本代表重光葵、梅津美治郎签署《日本投降书》,投降书第一条称:根据日本天皇、日本政府及日本大本营的命令,日本接受美国、中国和英国政府首脑于1945年7月26日在波茨坦公布、尔后由苏联参加的波茨坦公告条款;第六条称:日本承诺忠实履行《波茨坦公告》的条款,发布为实施该公告的盟国最高司令官或其他盟国指令代表所要求的一切命令及一切措施。

 

1972年9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周恩来、外交部长姬鹏飞与日本国内阁总理大臣田中角荣、外务大臣大平正芳在北京签署《中日联合声明》。声明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重申: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日本国政府充分理解和尊重中国政府的这一立场,并坚持遵循《波茨坦公告》第八条的立场。”1978年8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权代表黄华、日本国全权代表园田直在北京签署《中日和平友好条约》,10月23日在东京交换批准书,条约正式生效,条约确认1972年《中日联合声明》“是两国间和平友好关系的基础,联合声明所表明的各项原则应予严格遵守”。

 

《开罗宣言》是确定战后国际秩序和日本领土范围所有法律文件的“母本”,日本不服也得遵守。这是日本天皇和日本政府对国际社会做出的正式承诺,是否兑现,事关日本的国际信誉,全世界人民都在拭目以待。(罗 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