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发布自由贸易港促进种业发展规定

记者日前从海南省农业农村厅获悉:《海南自由贸易港促进种业发展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于2023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据了解,《规定》主要在农作物品种审定自行试验制度、种质资源检疫监管模式、生物育种管理机制、种业人才发展机制等4方面进行创新实践。

 

为加快农作物品种审定,《规定》创新试验管理制度,规定符合海南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单位和个人,申请省级品种审定的,在承诺符合相关要求并提交相关材料进行备案后可以自行开展试验。

 

按照现行隔离检疫工作程序,从境外引进的植物新品种,在海关隔离检疫完成后才能进行品种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测试(DUS测试),隔离检疫期较长,不利于加快植物新品种开发利用效率。为提升种质资源进出便利化水平,促进全球动植物优质资源引进,《规定》提出除经特许检疫审批引进的外,从境外引进的植物繁殖材料,在隔离检疫期间,在满足监管要求的前提下,可以在指定的区域内同步开展DUS测试,有效缩短进境植物品种审(认)定、登记进程。

 

提高资源创制和技术攻关能力、加强品种培育。《规定》提出海南将支持在国家南繁生物育种专区依法从事创新性强的生物育种研发活动。通过优化市场准入管理体制机制,推动生物育种产业化发展应用。

 

人才是种业振兴的原动力,海南将建立更加开放的引才机制,支持国家级和省级园区结合人才需求实际自主认定园区种业高层次人才。建立种业人才职称评审“绿色通道”,放宽职称评审条件限制,作出重大贡献的种业人才可直接申报高级职称。《规定》还提到,海南将推动在三亚崖州湾科技城建设种业交易场所,开展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种业知识产权等贸易。

 

人民日报海口电 记者曹文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