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飞:人大决定确立香港特首普选制度法律框架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31日表决通过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普选问题和2016年立法会产生办法的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李飞表示,这个决定明确,“从2017年开始,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选举可以实行由普选产生的办法”。同时,决定还对行政长官普选制度应当遵循的法律框架作出了明确规定。

 

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闭幕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召开新闻发布会,有关方面负责人就新修改的法律和有关决定回答记者提问。

 

李飞说,这是在香港民主制度发展的重要时刻,全国人大常委会依照宪法和基本法赋予的宪制权力,作出的一个重大决定,是香港民主发展历程中的一项重大决定,是“一国两制”伟大实践历程中的一项重大决定,也是维护香港当前和未来大局稳定、维护广大香港居民和各国投资者根本利益的一项重大决定。它将为正确实施香港基本法,推进2017年行政长官普选,保持香港繁荣稳定,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提供重要的制度保障。

 

李飞说,香港社会围绕普选问题已经进行了多年的讨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在1990年制定的基本法,确立了香港的民主制度,并设定了最终实现普选的目标。回归以来,中央一直在基本法的轨道上,积极推动这套民主制度循序渐进地向前发展,并且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在行政长官选举方面,选举委员会的规模已经从推选委员会的400人扩大三倍达到1200人;在立法会选举方面,立法会议席总数增加了,直选议席在十年前已经占到全部议席的一半,而且,几年前,全体选民在立法会选举中都平等地行使“一人两票”的投票权。

 

李飞说,200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进一步明确了在2017年实行行政长官普选的时间表。中央、特区政府和广大香港市民都希望如期实现这一目标。鉴于香港社会围绕行政长官普选办法提出了各种各样的方案,在一些核心问题上存在较大的争议,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这个决定,旨在澄清偏离基本法有关规定的错误认识,在遵循基本法关于行政长官普选规定的基础上,确立行政长官普选制度的法律框架,为凝聚社会共识提供法律基础,推动香港社会把普选的愿望变成现实。(中新网8月31日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