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对于香港政改具有毋庸置疑的主导权
| 编辑: 刘燕枫 | 时间: 2014-08-30 20:07:41 | 来源: 人民日报 |
《 人民日报 》( 2014年08月30日 04 版)
2017年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选举问题提出以来,香港社会争议不断。深圳大学港澳基本法研究中心教授、副主任张定淮近日表示,从表面上看,争论聚焦在选举程序问题上,即行政长官候选人如何产生,但透过表面窥其内涵,实质是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制发展的主导权问题。
张定淮说,依据基本法开展普选,应该说是香港社会的共识。因为香港行政长官普选源于基本法的规定,香港普选制度理应以基本法作为法理基础,提名委员会程序是基本法明确作出的规定程序,理应严格按照基本法和全国人大的相关规定办事。
然而,在特区政府启动政改咨询之前,香港就有部分人士宣称,依据基本法相关规定将开展的特首普选是“假普选”,提出要“政党提名”“公民提名”的所谓“真普选”。张定淮认为,用一个概念模糊的“国际标准”来提名特首候选人,是试图摆脱基本法轨道。而以“占领中环”向中央施压,号称以公民抗命为理论支撑,它的理论前提自然是“基本法是恶法”。在香港社会对基本法普遍高度认同的语境下,这种对基本法的攻击具有极大的危害。
张定淮认为,香港出现这种现象最根本的原因,是香港社会中有一部分人不愿意正视中央和特区的政治关系,而正是中央与特区这层政治关系,决定了中央对香港的政改具有毋庸置疑的主导权。在“一国两制”条件下,香港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地方行政区,其所行将展开的特首普选是一种地方区域的首长选举。因此,在特首普选的问题上,如何确保国家的安全利益,处理好与中央政府的关系,是香港社会所有成员必须首先考虑的问题,这也是香港特别行政区所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
张定淮说,作为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地位崇高并负有对中央和特别行政区负责的双重职责,中央强调必须由爱国爱港人士担任,而不能由与中央对抗的人担任,这样的要求在政治上和法治上都具有充分的正当性。基于这种正当性,中央在香港特首普选问题上坚持基本法规定的提名委员会提名。
张定淮强调,由提名委员会机构整体提名方式要体现集体意志,如何体现?应依据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票决基本法则来展开。由于提名委员会的组成具有多元性,而产生的特首候选人必须为香港社会普遍接受,因此,坚持基本法规定的提名委员会制度,就是避免“政党提名”可能出现的严重的社会政治对抗风险,防范候选人不为中央接受而引发的宪制危机风险,以及避免使香港社会走向民粹主义。这是最符合香港实际的提名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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