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同意2017年香港特首可由普选产生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26日上午举行分组会议,审议预算法修正案草案四审稿,审议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2017年行政长官及2016年立法会产生办法是否需要修改的报告。张德江委员长参加审议。

 

分组审议中,与会人员普遍认为,修改预算法是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精神,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推动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一项重要举措,是必要的、适时的。修正案草案吸收了近年来预算改革、探索的成功经验,回应了当前人民群众最关心的问题,与中央决定的财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衔接较好,将成为对推动改革具有全局性影响的一部重要的法律。

 

与会人员认为,修正案草案增强了预算的完整性、科学性和透明度,强化了政府债务管理,完善了财政转移支付制度,规范了预算执行,加强了预算监督,理念、制度先进,规定具体、明确,既注重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和可执行性,又充分发挥法律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比较成熟,建议本次会议审议通过。

 

与会人员认为,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报告,依法启动了落实2017年行政长官普选的“五步曲”法定程序,符合香港基本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相关解释及决定的规定;报告全面反映了香港公众咨询的情况,是一个积极、负责、务实的报告。

 

与会人员认为,2017年行政长官实行普选,是2007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决定的明确规定,也是香港社会的共同意愿,建议常委会同意2017年行政长官的选举可以实行由普选产生的办法。同时,行政长官报告反映出,香港社会在提名委员会组成、提名民主程序等一些核心问题上争议较大,一些人甚至提出了明显违反基本法的主张,偏离基本法规定的正确轨道。为了促进香港社会凝聚共识,顺利实现2017年行政长官普选,建议常委会行使宪法和香港基本法赋予的宪制权力,对行政长官普选的核心问题作出决定。同时,根据香港的实际情况和广大市民的意见,依法对2016年立法会的产生办法是否修改问题作出相应的决定。

 

与会人员强调,香港实行行政长官普选,是香港民主发展的历史性进步,是香港特别行政区政治体制的重大变革,关系到香港长期繁荣稳定,关系到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必须严格按照基本法,从香港的实际出发,审慎、稳步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