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榕就业创业台胞同时符合三条件可申请保障房

近日,福州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在榕就业创业台胞住房保障工作实施方案(试行)》(以下简称“《实施方案》”)明确指出,在榕就业创业台胞同时符合三个条件的,可向该市申请保障性住房。

 

这三个条件分别是:(一)在福州市鼓楼、台江、仓山、晋安四城区及大学城(含高新区)有稳定工作,与所服务企事业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或者在上述地区自主创业,为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个体工商户负责人;(二)取得该市台湾居民居住证(在有效期内);(三)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福州市鼓楼、台江、仓山、晋安四城区及大学城(含高新区)无自有住房。

 

《实施方案》指出,申请人可直接向就业创业所在地区台港澳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人相对集中的企业、台湾青年就业创业基地可作为申请主体,汇总企业、基地所吸纳就业创业的台胞所需提供的各项资料,集中向所在地区台港澳部门提出申请。

 

据悉,福州市坚持“租购并举”原则,分期分批向台胞配租配售保障性住房。租赁户型以45平方米、55平方米、65平方米为主。租金标准参照该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政策相关规定,实行减免30%的市场化租金标准。(中国台湾网、福州台港澳办联合报道)中国台湾网8月16日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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