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台办新闻发布会解读台胞台企在大陆的“农村土地经营权”和“林业经营权”
编辑: 王瑞颖 | 时间: 2021-03-17 15:17:50 | 来源: 中央广播电视总台海峡飞虹 |
海峡飞虹消息(记者左妍冰):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3月17日举行例行新闻发布会,邀请农业农村部对台湾农业事务办公室副主任蒋建平、国家林草局港澳台办公室副主任胡元辉解读台胞台企在大陆的“农村土地经营权”和“林业经营权”问题。蒋建平和胡元辉都表示,台胞台企依法通过流转取得的农村土地经营权和林业经营权受国家法律保护。
有记者提问说,今天颁布的《关于支持台湾同胞台资企业在大陆农业林业领域发展的若干措施》(简称“农林22条措施“)中,第1条提出台湾同胞和台资企业通过流转取得的农村土地经营权受法律保护。在土地经营权到期后同等条件下可优先继续租赁。请对此进行解读。
蒋建平回答说,土地经营权问题是大家普遍关注的问题。为引导规范有序流转土地经营权,保护流转当事人的合法权益,2014年以来,大陆先后印发了《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和《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2018年又修订了《农村土地承包法》,进一步明确了农村土地经营权的内涵,并就依法保护流入方的各项权利做出了明确规定。
蒋建平说,台胞台企作为经营主体,其经营权和其他主体一样,一直是受到保护的。今年3月1日起,新修订的《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正式实施,进一步强调在依法保护集体所有权和农户承包权的前提下,平等保护经营主体依流转合同取得的土地经营权,保障其有稳定的经营预期。这里的经营主体自然也包括台胞台企。
另有记者提问说,“农林22条措施”第2条涉及了台胞台企的林地经营权,提出台胞台企林地经营权可依法进行登记,办理权属证书和流转。请予以说明。
国家林草局港澳台办公室胡元辉副主任回答说,林地经营权是广大台胞台企比较关心的。根据2018年修订的《农村土地承包法》和2019年修订的《森林法》的相关规定,台胞台企可以依法从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包农户、林业企业等林业经营者手里通过流转获得集体林地经营权以及林地上的林木所有权、使用权,经营发展林业,也可以依法依规实行林权抵押贷款或流转处置。
胡元辉强调说,在具体过程中,请台胞台企注意,取得林地经营权时,需要通过地方人民政府对流转集体林地经营权资格审查和项目审核,经营林地应当遵守森林资源管理制度。
对于这个提问,国台办发言人朱凤莲作了进一步解读,她说,为适应林业改革发展需要,满足权利主体登记需求,大陆有关部门出台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林权类不动产登记做好林权登记与林业管理衔接的通知》,明确依法流转和再流转林地经营权期限5年及以上的,依据合同约定,可申请办理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或林地经营权、林木使用权登记,并强调除法定不予受理的情形外,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得拒绝受理。
朱凤莲说,台胞台企能够依法获得集体林地经营权以及林地上的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台胞台企可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相关规定开展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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