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定36条措施保障台胞权益:着力解决实际困难

编辑:左妍冰|2019-03-26 16:04:31|来源: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3月26日电 如何保护台湾同胞合法权益,全面保障台湾同胞诉讼权利?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姜启波今天介绍,“针对涉台刑事审判司法实践中,许多台湾被告人的监护人和近亲属有在审判羁押期间会见被告人的愿望,《若干措施》专门规定,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有关会见申请不妨碍案件审判的,应当准许。”

 

去年,29个部门联合发布实施了《关于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为此,最高法研究制定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深化两岸融合发展提供司法服务的若干措施》(简称《若干措施》),于今日发布实施。

 

姜启波在当天的新闻发布会上介绍,《若干措施》共从四个方面规定了36条措施,其中有12条措施涉及公正高效审理案件,全面保障台湾同胞的诉讼权利;有9条措施涉及完善便民利民措施,为台湾同胞提供优质司法服务;有7条措施涉及加强司法组织机构建设,为服务台湾同胞进一步健全保障机制;有8条措施涉及扩大台湾同胞参与司法工作,推动两岸司法交流。

 

他表示,《若干措施》首先坚持严格依法,强化全面平等保护。在刑事、民事、行政三大诉讼领域,从管辖、立案、庭审、执行,到文书送达、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强制措施运用、司法救助、法律援助、审判管理等人民法院审判执行工作的各领域各方面,都规定了保护台湾同胞合法权益的具体措施。

 

其次,《若干措施》着力解决实际困难。姜启波说,着力为台湾同胞参与诉讼和参与司法工作提供便利是起草制定《若干措施》的重要内容之一。

 

“比如,根据有关规定,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的,需要提交生活困难等证明,实践中此类证明通常由救助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或者所在单位出具。在起草《若干措施》的调研中,部分台湾同胞向我们反映,因台湾当事人通常在大陆没有户籍,也没有经常居住地或者单位,故难以向人民法院出具该证明。”姜启波说。

 

“针对这一问题,《若干措施》专门规定,对于台湾居民居住证颁发地、在大陆经常居住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在大陆的工作单位、就读学校等依照有关规定提供的有关证明,人民法院可予认可。”

 

他还举例称,针对涉台刑事审判司法实践中,许多台湾被告人的监护人和近亲属有在审判羁押期间会见被告人的愿望,《若干措施》专门规定,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有关会见申请不妨碍案件审判的,应当准许。

 

此外,姜启波还介绍,《若干措施》着力扩大台湾同胞受益面。比如,《若干措施》第36条现有规定是鼓励支持“台湾各界人士”到人民法院参访、交流,参加人民法院举办的论坛、研讨会等活动,这与起初拟定的“台湾法律界人士”相比范围大大扩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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