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告人”掩盖“不可告人”?蔡英文用司法规避责任

台湾《联合报》今天发表评论说,蔡英文、蔡办公室秘书长陈菊,和英系要角陈明文,最近各为了不同原因“告人”。他们都说要“以讼止谤”,但这几个案子明明都很容易澄清,他们却坚持走上法院,是“以讼止谤”,还是“以讼止血”?

 

评论摘编如下:

 

陈菊为了高雄气爆案的善款使用,提告质疑的国民党“立委”。她在Facebook上花了许多篇幅谈自己多么高标准,谈经费使用经过审核,谈自己遭到抹黑,却只字不提善款是否拿去补助买文具、出国,不谈自己当初在相关会议上的角色,岂不怪哉?

 

至于高铁上的三百万疑云,在蔡英文要求“持续释疑”后,陈明文终于开记者会“澄清”。结果却拿了自家监视器照片,说钱是银行领出给儿子创业用,但提款明细却不公开,只说“交给司法”。若真的没问题,把资料摊开给外界检验,应该更能有效澄清吧!

 

蔡英文的博士论文案更离谱。有人跑去英国翻了论文,列出疑点;但蔡英文从头到尾只有一招回应:“有毕业证书为证”。至于其指导教授、以博士身份投稿与实际拿到学位的时间落差、论文内容等诸多疑问,均避而不谈。若真要止谤,只要拿出论文或解禁阅览限制即可解套,但她却坚持提告,让人无法理解。

 

“告人”是个人的权利,但如果“告人”是因为“不可告人”,那事情就耐人寻味。三个人的事原本可以简单说清楚,蔡英文、陈菊和陈明文却都选择“告人”,说穿了,都是用司法手段来吓阻质疑,规避说明的责任罢了。(中国台湾网 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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