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台办:台胞与港澳同胞在大陆享有相同的税收义务和权利 不存在所谓“较高风险”

国台办:台胞与港澳同胞在大陆享有相同的税收义务和权利 不存在所谓“较高风险”

 

国台办发言人马晓光

 

海峡飞虹消息(记者 马晓叶、左妍冰):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发言人马晓光今天(16日)在例行新闻发布会上表示,台胞在大陆工作、经商,与港澳同胞享有相同的税收义务和权利,不存在所谓“较高风险”。

 

马晓光是在回答记者提问时作上述表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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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图

 

有记者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1月1号颁布,台湾有关方面称,大陆在新税法当中纳入了反避税的规定,如果台胞是以在大陆有合法稳定住所申请台湾居民大陆居住证的话,可能会被认定为“税收居民”,这将使大陆的台商具有较高的风险,请发言人评论一下。

 

马晓光说,据了解,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增加反避税的条款,是一项普适性的税收政策,这些规则在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包括在台湾地区的税收立法中普遍存在。

 

马晓光说,此次改革提高了税收起征点,调整了税率表,增加了专项的附加扣除,进一步减轻了台湾同胞在大陆就业和生活上的税负。关于台胞台商关心的新税法相关问题,我在此再做一些说明:

 

一是台胞在申请(大陆)居民居住证时需要填报的“合法稳定住所”,并不等同于个人所得税法上所说的“有住所”。台胞在大陆有合法稳定的住所,但因为学习、工作、探亲等原因消除以后,返回台湾的,原则上视为“无住所”的个人,不据此认定为大陆的税收居民。

 

二是此次个人所得税改革,延续并优化了原税法实施条例中的优惠政策,对无住所个人来大陆境内短于6年的台胞,对其境外支付的境外所得免予征税。

 

三是此次改革全面实施了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提高了起征点,调整了税率表,增加了专项的附加扣除,进一步减轻了台湾同胞在大陆就业和生活上的税负。

 

国台办:台胞与港澳同胞在大陆享有相同的税收义务和权利 不存在所谓“较高风险”

 

居住在上海的台胞在展示台湾居民居住证。新华社记者 胥晓璇 摄

 

据悉,2018年9月1日,国务院印发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发放办法》。根据发放办法规定,港澳台居民前往内地(大陆)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根据本人意愿,可以申请领取居住证。这一办法是为了让广大港澳台同胞能够共享大陆(内地)的发展机遇。此次《个人所得税法》修订前,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境外人士取得的由境外支付的境外所得征税优惠期为5年,即针对在大陆境内无住所、但居住1年以上5年以下的个人,可以只就大陆境内所得和大陆境内支付的境外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本次(个税)实施条例将上述“5年”优惠期延长为“6年”,同时增加了单次离境超过30天的该无住所个人,上述“居住满6年”的时间重新起算的规定,这实质上是对境内居住累计时间计算方面给予了更优惠的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