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出台“惠台30条措施” 促进琼台经济文化交流合作

编辑:左妍冰|2018-12-12 15:44:51|来源:中国台湾网

海南出台“惠台30条措施” 促进琼台经济文化交流合作

 

“海南惠台30条措施”新闻发布会现场。(图片来源:海南省台办)

 

中国台湾网12月11日海口讯 12月11日,在“海南惠台30条措施”新闻发布会上,海南省发布了《中共海南省委统一战线工作部 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贯彻落实〈关于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实施意见》(简称“海南30条惠台措施”)。“海南30条惠台措施”的出台旨在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对台工作重要论述,与台湾同胞分享建设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发展机遇,让台湾同胞在海南投资、创业、就业、学习和生活有更多的获得感。

 

据中共海南省委统一战线工作部副部长、省台办主任刘耿介绍,今年2月28日,国务院台办、国家发改委联合发布了《关于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旨在加快给予台资企业与大陆企业同等待遇,逐步为台湾同胞在大陆学习、创业、就业、生活提供与大陆同胞同等待遇,受台湾同胞普遍好评,在台湾产生重要影响。

 

海南是台资企业集中集聚发展的地方之一,目前累计在海南注册的台资企业1800多家,涉及农业、工业、服务业等各个领域,来琼创业、就业的台湾同胞日趋增多,广大台胞对海南省落实同等待遇需求强烈。

 

出台“海南30条惠台措施”,既是按照国家要求,将惠台政策进行集中展示,表达对台胞、台企来琼发展的大力支持,同时也必将进一步促进琼台经济文化融合发展,聚集更多台湾企业和人才来海南投资兴业,助力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建设。

 

“海南30条惠台措施”共30条,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促进投资和经济合作,第二部分促进社会文化交流合作,第三部分促进台湾同胞在琼学习实习、就业创业,第四部分保障台湾同胞在琼居住生活便利,第五部分其他,规定了兜底条款。

 

第一部分:促进投资和经济合作。主要考虑给台资企业在海南投资提供便利,给予台资企业发展政策扶持。支持琼台在医疗、现代农业、科技文创产业等加强合作,特别是海南澄迈软件园发起10亿规模的海峡两岸(海南)科技文创产业发展基金,首期规模1亿元,作为支持台胞创业专项资金,这是海南省有别于其他省区市的一个亮点。

 

第二部分:促进社会文化交流合作。根据海南实际,促进文化交流,支持琼台医疗、教育等产业合作。尤其是依托博鳌亚洲论坛,建立琼台企业家交流平台,这些都充分体现海南特色。支持台资企业同等申报海南省重点研发计划项目,推动入关便利,促进台商引入台湾新品种、新技术。

 

第三部分:促进台胞在琼学习实习、就业创业。尤其是支持海航、泰龙城等创建海峡两岸和琼台青年就业创业平台,并解决了子女入学问题,筑巢引凤,吸引更多优秀台湾青年来琼。

 

第四部分:保障台胞在琼居住生活便利。比如在购房、申请公租房、参加公益性活动、社会保障等方面都给予台胞同等待遇,尤其是明确台胞在海南领取《台湾居民居住证》的,且其家庭在海南无房和无购房记录的,可购买一套住房,突破了海南省的限购政策。

 

第五部分:主要是保障措施。明确省委统战部、发改委牵头建立各有关单位参与的联席会议机制,让后续的落实工作和未尽事宜的解决有保障。(中国台湾网、海南省台办联合报道)

 

附件:海南“惠台30条措施”细则全文

 

海南“惠台30条措施”细则全文 

 

1.台资企业和台湾同胞在海南同等享受中央和海南省出台的内外贸、投融资、进出境、财税金融政策及城乡融合、人才引进、收入分配、国企混改、资本交易、经营场地及可以特许经营方式参与能源等基础设施建设等政策和制度便利。台资企业在海南投资适用《自由贸易试验区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8年版)》。支持台湾金融机构在海南设立总部及分支机构,鼓励符合条件的台湾金融机构在海南发起设立台资银行。

 

2.鼓励台资企业重点在海口(江东新区)、三亚等地发展总部经济,对经认定的总部企业,同等适用《海口市支持总部经济发展若干政策》《三亚市促进总部经济发展暂行办法》,给予经营贡献奖励、管理人员奖励、办公用房租房补贴、培育企业发展奖励等政策支持。

 

3.支持海南省现有园区根据各自发展规划设立涉台产业合作区域和平台。鼓励各a市县、农垦系统根据自身条件设立各类涉台园区。继续推动“海峡两岸农业合作试验区澄迈示范基地”建设。海南生态软件园设立海峡两岸(海南)科技文创产业基地,发起设立10亿人民币的海峡两岸(海南)科技文创产业发展基金,首期规模1亿元,作为支持台胞创业专项资金。

 

4.在琼台资企业可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经认定后同等适用《海南省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给予50万元专项资金等相关政策扶持。

 

5.海南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内的台资企业,同等适用《临床急需进口医疗器械管理暂行规定》等先行区内先行先试的政策,打造琼台医疗康养产业集聚区。

 

6.发挥海南各台资企业协会作用,通过协会平台积极推广台湾新技术、新品种、新材料。支持台资企业平等竞标海南省政府采购项目。

 

7.符合条件的台湾同胞在海南可以独资形式申办个体医院和医学检验实验室,纳入政府医保体系。鼓励台资企业和台湾同胞以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在海南发展健康产业,举办康养服务机构,鼓励台湾同胞参与公建康养服务机构的经营。

 

8.支持台资中小微企业同等申报海南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同等享受海南担保融资“两补一奖励”奖补政策。支持符合条件的台资企业到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境外市场和全国股转系统、区域股权市场上市或挂牌融资。

 

9.台湾同胞可在海南设立个体工商户从事经营活动。台湾同胞、台资企业可组织或参与海南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各种形式的农民合作社。支持台胞和台资企业依法承租土地,投资开发现代农业产业。台资农业企业与海南农业企业同等享受农机购置补贴等惠农扶持政策。在海南的台资企业农业项目直接用于或服务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设施、附属设施用地,符合设施农用地要求的,可以按设施农用地有关规定管理。支持海峡两岸(海南)农业合作服务示范中心建设。

 

10.推动琼台两地口岸通关与监管、食品农产品安全、消费品等领域合作,优化琼台商品快速验放模式,建立有利于第三方检验鉴定机构规范和发展的管理制度,扩大台湾进口商品第三方检测结果采信范围。简化台湾地区低风险特殊物品入境审批手续,对来自台湾地区的低风险特殊物品实行快检快放。支持台资企业建设台湾商品城,并给予通关便利。

 

11.依托博鳌亚洲论坛两岸企业家圆桌会议,建立两岸企业家助力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建设的交流合作平台。继续推动保亭“海峡两岸交流基地”建设,促进两岸少数民族交流。支持海峡两岸(海南)文创艺术交流中心建设。

 

12.鼓励台湾青少年来海南开展研学旅行,参加各类夏(冬)令营及青少年交流活动,由海南各级政府台湾事务主管部门、涉台单位对主办单位予以资助。

 

13.鼓励两岸科研机构、高等学校、企业共同在海南设立两岸合作研发机构,联合建设重点实验室。支持台湾地区科研机构、高等学校、企业在海南注册的独立法人,同等申报海南省重点研发计划项目,鼓励产、学、研联合申报。受聘于在海南注册的独立法人的台湾地区科研人员,符合相关条件,由聘用单位提供聘用有效证明,可作为重点研发计划项目(课题)负责人申报,享受与海南科研人员同等政策。

 

14.鼓励台湾同胞参与海南文化发展项目,符合条件的可申报海南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给予绩效奖励、贷款贴息、保费补贴、项目补助等扶持。鼓励台湾职业院校与海南职业院校、职业教育机构合作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合作培训专业人才并予以经费支持。

 

15.支持取得国家法律职业资格的台湾居民担任本省各类企业法律顾问,符合条件的,可申请颁发公司律师证书。鼓励台湾地区的仲裁机构在海南设立联络点。

 

16.在海南工作的台湾同胞和台资企业可以参与海南的各项荣誉称号评选、专门奖项评选。鼓励台湾同胞加入海南经济、科技、文化、艺术类专业性社团组织、行业协会,参加相关活动。支持台湾地区商业协会、社团、行业协会等依照相关规定,来海南设立办事机构。支持各级台湾同胞联谊会、台资企业协会、台商联谊会、各涉台社会团体和组织,推动海南和台湾的交流合作。

 

17.支持海南航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海口泰龙城等创建海峡两岸和琼台青年就业创业平台。

 

18.鼓励企业提供更多岗位给予台湾学生实习见习,并参照海南生源毕业生职业见习补贴标准,给予台湾学生实习见习补贴、租房补贴(限1年)。

 

19.鼓励在琼来琼工作的台湾同胞同等参评海南省人才项目和进行人才认定。在海南省工作的台湾专业技术人才,可按规定参加职称评审,其在台湾的工作经历和业绩成果可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依据。

 

20.台湾同胞子女就读海南省幼儿园的,享受本地居民同等待遇;申请就读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的,按照“免试就近入学”原则,由各市县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统筹协调在其居住地相对就近的公办学校就读;报考高中阶段学校的,享受本地居民同等待遇。被认定为海南省高层次人才的台湾同胞,其子女入学适用《海南省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实施办法(试行)》等入学优惠政策。

 

21.台湾同胞可以报考、应聘海南事业单位编内工作人员。台湾同胞及其配偶可以竞聘事业单位管理岗位。

 

22.在台湾地区获得教师资格证的台湾教师可以通过应聘、购买服务、短期双向交流等方式,在海南的幼儿园、小学至普通初高中学校从事音乐、舞蹈、体育、美术、数理化生学科教学工作。鼓励台湾专家、学者、教师来海南的高校、职业院校从事专业学科教学工作,在台湾地区取得的学术成果可以纳入工作评价体系。

 

23.允许台湾技术技能人员在海南永久居留。鼓励台胞根据本人意愿,依法申领《台湾居民居住证》,确保台胞持居住证享有法定的权利、基本公共服务及便利。

 

24.鼓励台湾同胞和相关社团在海南参与扶贫、支教、慈善、公益、社区建设、志愿者等公益性服务活动。在海南长期居住的台湾同胞可以依照规定程序受邀作为政协特邀委员或顾问并参加会议,可以依照规定程序列席、旁听各级人大、政协会议。鼓励台湾同胞在海南担任调解员、仲裁员、陪审员、缓刑考察员、执行监督员、检察联络员、法律顾问等。

 

25.台湾同胞可以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可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享受与海南居民同等保险待遇。在海南工作并缴交相应年份的社保后,因取得台湾地区户籍而放弃大陆户籍的大陆配偶,回海南再就业时,可以将不同时段在海南缴交的社保转移合并。台湾同胞缴交的住房公积金、社保个人账户储存额,在其离开大陆时经个人申请可以一次性支取。

 

26.在海南居住的台湾同胞在购房资格、按揭贷款、住房公积金使用等方面享受大陆其他省份居民同等待遇;在海南领取《台湾居民居住证》,且其家庭在海南无房和无购房记录的,可在海南购买一套商品住房。符合市县规定条件的外来务工住房困难台胞可纳入海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符合条件的台湾各类引进人才,可按海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引进人才住房保障的指导意见》(琼办发〔2018〕41号)有关规定,通过申请人才公寓、住房租赁补贴或购房补贴等方式解决住房问题。医疗机构在按照规定书写和保存医疗文书的同时,应为就诊的台湾同胞提供符合台湾地区健保机构核退费用要求的医疗文书。台湾同胞可以在海南所有合法经营的宾馆、酒店、家庭旅馆、房车、民宿等登记住宿。在海南居住的台湾同胞,纳入社区居民工作站公共服务代理代办项目服务对象。

 

27.在海南连续生活三年以上的台湾同胞,可与本省户籍居民同等享受入住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并参照本省居民给予补贴。在海南亡故,如死者生前或其亲属要求在海南省安葬,可执行与海南省居民同等殡葬政策。如其亲属要求将遗体或骨灰运出大陆以外安葬,除患急性传染病去世或高度腐败的遗体外,一般应予同意。留有孤儿的,由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或儿童福利机构履行临时监护义务,并配合相关部门做好长期安置工作。突遭变故致生活困难的台湾同胞同等享受海南临时救助。

 

28.涉台投诉(涉台信访)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原则,依法解决纠纷,切实维护台湾同胞合法权益。

 

29.省委统战部、省发改委牵头建立各有关单位参与的联席会议机制,共同推动落实有关工作。

 

30.本实施意见未尽事宜,按照国务院台办、国家发改委《关于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执行。如涉及政策调整,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最新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