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权法治化保障的新进展
编辑: 左妍冰 | 时间: 2017-12-15 11:02:18 | 来源: 新华社 |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15日发表《中国人权法治化保障的新进展》白皮书。全文如下:
中国人权法治化保障的新进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
2017年12月
目录
前言
一、不断完善人权保障法律体系
二、依法行政保障公民合法权益
三、有效提升人权司法保障水平
四、夯实人权法治化保障的社会基础
五、加强党对人权法治化保障的领导
六、积极促进全球人权法治建设
结束语
前言
法治是人类文明进步的标志,也是人权得以实现的保障。全面依法治国,全方位提升人权保障法治化水平,保证人民享有更加充分的权利和自由,努力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更好推动人的全面发展、社会全面进步,是中国共产党、中国政府的坚定意志和不懈追求。
多年来,中国坚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努力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人权法治化保障不断迈上新台阶。中共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高度,作出了全面依法治国的重大战略部署,将尊重和保障人权置于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更加突出的位置,开启了中国人权法治化建设的新时代。
在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伟大进程中,中国将人权保障贯穿于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等各个环节:尊重和保障人权成为立法的一条重要原则,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不断完善;依法行政深入推进,行政权力运行更加规范;深化司法改革,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法治社会建设向纵深发展,全社会法治观念和人权法治保障意识显著增强;中国共产党坚持依法执政,为人权法治化保障提供了坚强保证。
经过五年来的开拓进取和改革发展,中国的人权法治化保障取得巨大成就,中国人民的各项基本权利和自由得到更加切实保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发展道路越走越宽广。中国正在以前所未有的伟大实践,丰富着人类文明的多样性,为人类社会发展贡献中国智慧、提供中国方案。
一、不断完善人权保障法律体系
完备的法律体系是实现人权法治化保障的前提和基础。中共十八大以来,中国更全面地构建起以宪法为核心,以法律为主干,包括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在内的,由多个法律部门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为保障人权夯实法制基础。
完善立法体制机制。修改立法法,加强对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制度,明确规定主动审查、向审查申请人反馈及向社会公开制度,依法撤销和纠正违宪违法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保证宪法法律有效实施。2016年,立法机关对行政法规、司法解释进行备案审查37件,有重点地对地方性法规开展主动审查,处理各方面提出的审查建议92件。优化立法权配置,适应地方发展需求,赋予240个设区的市、30个自治州、4个不设区的地级市地方立法权。截至2017年10月,新获地方立法权的市(州)已制定地方性法规456件,制定地方政府规章193件。立法法明确规定,没有上位法依据,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力或者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将应由立法解决的重大改革措施列入立法规划,适时修改或废止不适应改革要求的法律。2013年至2017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依照法定程序作出17项立法授权和改革决定,确保有关改革在法制框架内依法有序推进。推进民主立法,完善立法论证、听证、法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制度,使每一项立法反映人民意志。截至2017年10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已74次就法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其中,就民法总则草案进行3次审议,3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组织数十场专家咨询会,共收到15422人次提出的70227条意见;收到针对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二次审议稿的意见达11万多条。
制定民法总则更加充分保障公民权益。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通过民法总则确立了保护权利的立法目的,明确了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等基本原则,彰显了意思自治和权益保护,体现出对个人全面保护、维护人的价值、保障人的发展条件的立法追求。强化了对财产权的保护,明确规定“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受法律平等保护”,将物权法中的物权平等保护扩展到所有财产权的平等保护。加大对特定主体民事权利的保护,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将老年人纳入监护制度保护范围。构建完整的民事权利体系,明确规定隐私权受法律保护,强化对个人信息、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等的保护。
完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领域立法。明确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只能由法律规定。修改就业促进法、劳动合同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制定中医药法,修改食品安全法,提升人民群众健康权保障水平。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落实“全面两孩”政策,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制定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和电影产业促进法,丰富公共文化服务内容,推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保障人民群众文化权益。修改教育法,促进教育公平,推动教育均衡发展,加快普及学前教育,构建覆盖城乡特别是农村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更好保障公民受教育权。制定《居住证暂行条例》,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常住人口全覆盖。全面修订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野生动物保护法,修改海洋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制定环境保护税法,强化环境监管和责任追究,完善环境保护公益诉讼制度,保障公民的环境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制定《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明确各类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有效保障不动产交易安全,保护不动产权利人合法财产权。修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加大经营者欺诈赔偿责任,重点规制不公平格式条款,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制定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促进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依法开展交流与合作。制定慈善法,加强慈善组织、慈善活动监管,规范慈善财产使用,促进慈善事业发展,保障慈善组织、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等慈善活动参与者的合法权益。
健全公民及政治权利领域立法。修改刑法,取消9个死刑罪名,提高对死缓罪犯执行死刑的门槛。修改民事诉讼法,明确检察机关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修改行政诉讼法,完善行政审判体制,扩大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放宽行政诉讼原告和第三人资格限制,加大对行政审判的监督和法院裁判的执行力度,保护行政诉讼当事人合法权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废止有关劳动教养法律规定的决定》,废止劳动教养制度。实施宪法规定的特赦制度,对4类部分服刑罪犯实行特赦,彰显全面依法治国和人道主义精神。制定国家安全法、国家情报法、反间谍法、反恐怖主义法、网络安全法、核安全法等一系列法律,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密集出台有关网络安全方面的行政法规、规章,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司法解释,为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提供坚实的法制保障。
加强特定群体权利保障立法。制定反家庭暴力法,设立公安告诫、人身安全保护令和强制报告等制度,明确加害人法律责任及追究程序,切实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特别是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期和哺乳期妇女、重病患者的合法权益。修改刑法,加大对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收买方的刑事处罚力度,将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的行为一律纳入刑事责任追究范围;明确规定,虐待被监护、看护的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情节恶劣的,追究刑事责任。制定《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保障学生人身安全。制定、修改《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残疾人教育条例》等,完善残疾人权益保障。探索建立法规政策性别平等评估机制,截至2017年6月,全国已有27个省(区、市)建立了此类机制。
二、依法行政保障公民合法权益
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是人权法治化保障的重要环节。中共十八大以来,中国推进政府职权法定化,严格规范行政执法,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全面实施《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有效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依法明确行政权力边界。职权法定是依法行政的前提。国家加快推进行政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禁止行政机关法外设定权力,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中共十八大以来,国务院部门累计取消行政审批事项618项,彻底清除非行政许可审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目录清单取消269项,国务院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清单取消320项,国务院部门设置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削减比例达70%以上,3次修订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中央层面核准的投资项目数量累计减少90%。实施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制度,将政府职能、法律依据、职责权限等内容以权力清单的形式向社会公开,截至2016年,全国31个省级政府部门均已公布权力清单。加强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各类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都已纳入备案审查范围,实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究”。
依法约束行政权力行使。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行政执法体制。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在食品药品安全、工商质检、公共卫生、安全生产、资源环境、交通运输、城乡建设等领域进一步推行综合执法。完善行政执法程序,探索建立行政裁量基准制度。开展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创新行政执法方式,推广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行政奖励等非强制性执法手段。规范执法言行,推行人性化执法、柔性执法、阳光执法。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发布《关于深化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意见》,全面建设法治公安,进一步细化公安执法标准和指引,完善执法监督管理体系,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截至2017年上半年,全国公安机关共有227.02万人次民警取得基本级执法资格,135.03万人次民警取得中级执法资格,4.08万人次民警取得高级执法资格。全方位开展审计工作,积极推进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审计全覆盖,定期向社会公告审计结果,充分发挥审计监督约束行政权力运行的作用。加大行政问责力度,推进责任政府建设,普遍建立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探索建立和实施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对超越权限、违反程序决策造成重大损失的,严肃追究决策者责任。实施《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对25种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情形实行党政同责、终身追责,提高各级领导干部保护自然生态和环境权利的责任意识。
依法保障公民在行政决策中的参与权。优化决策程序,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制度,推动县级以上各级党政机关普遍设立法律顾问、公职律师,为重大决策、重大行政行为提供法律意见。探索建立行政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组织专家、专业机构进行论证,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水平。有关部门在规范网约车、快递行业等民生领域事项决策过程中广泛征求各方意见,统筹兼顾不同群体的利益诉求。
依法保障公民对行政权力的监督权。以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为依据,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重点推进行政审批、财政预决算、保障性住房、食品药品安全、征地拆迁等领域的信息公开。创新政务公开方式,加强互联网政务信息数据服务平台和便民服务平台建设,提高政务公开信息化、集中化水平,增强公民获取信息的便捷性,126个政府单位政务网站完成了无障碍改造。建立对行政机关违法行政行为投诉举报登记制度,畅通举报邮箱、电子信箱、热线电话等监督渠道。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体监督作用,运用和规范网络监督。
依法治理侵犯公民生命健康财产权利的突出问题。对环境污染采取零容忍,依法清理“散乱污”企业、关停整改违法排污企业。在餐饮业实施“明厨亮灶”,加强稽查执法。在安全生产领域强化监管执法,不间断开展明查暗访、突击检查、随机抽查,全面排查各类风险隐患。集中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23个部门和单位建立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防范和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通告》,坚持侦查打击、重点整治、防范治理三管齐下,不断完善相关执法制度,有效遏制案发态势,维护了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把社会治安专项治理与系统治理、综合治理、依法治理、源头治理结合起来,解决了一批影响社会治安的突出问题,人民群众安全感进一步增强。
三、有效提升人权司法保障水平
司法是人权保障的重要防线。中共十八大以来,中国坚持司法为民,将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统一,坚定不移推进司法体制改革,不断发展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确保审判权检察权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改革,健全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全面推开员额制改革,全国法官人数从19.88万人精简到12万人,检察官人数从15.8万人精简到8.6万人,司法人员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水平进一步提升。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法官和检察官在职责范围内对案件质量终身负责。在严格落实司法责任制基础上,建立起符合司法人员职业特点的职业保障制度。健全司法人员依法履职保护机制,明确法官、检察官依法办理案件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省级统管,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和跨行政区划法院、检察院,推进行政案件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权责明晰、监管有效、保障有力的司法权运行机制不断完善。
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明确刑事诉讼各阶段的基本证据标准,做到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检验,确保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有罪的人受到公正惩罚。发布《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及其实施意见,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严格贯彻罪刑法定、证据裁判、非法证据排除等法律原则,确保审判程序合法化、正当化,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坚持繁简分流,区别对待,在北京等18个城市开展刑事速裁程序改革试点,从2014年试点以来,试点法院速裁案件超过90%立案后10日内审结,被告人上诉率仅为2%,审判效果和诉讼效率明显提升,当事人权利得到有效保护。在这一试点基础上,进一步开展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试点,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自愿接受处罚、积极退赃退赔的,依法从宽处理,在提高诉讼效率的同时,有效减少社会对抗,及时修复社会关系。
保障人民群众诉讼权益。人民法院改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切实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权。各级法院自2015年5月实施立案登记制以来,当场登记立案率保持在95%以上,截至2017年9月,登记立案数量超过3900万件。公安部发布《关于改革完善受案立案制度的意见》,规定对于群众报案、控告、举报、扭送,违法犯罪嫌疑人投案,以及上级机关交办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案件,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公安机关必须接受,不得推诿。截至2017年6月,全国省级公安机关都已出台受案、立案改革实施意见,18个省级公安机关增设了案管机构,使受案立案工作更加规范、高效、便民、公开。
坚持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严格落实刑事诉讼法关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规定,进一步明确需要进行录音录像的案件范围、录制要求等,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在讯问职务犯罪案件,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以及其他重大犯罪案件的嫌疑人时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规范侦查讯问活动。发布实施《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刑事诉讼各环节非法证据的认定标准和排除程序,将以威胁、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方法收集的证据纳入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对象,确立了重复性排除规则,强化了辩护人的非法证据排除权,明确了庭前会议对证据收集是否合法的初步审查功能,明确了非法获取的证人证言和被害人陈述以及实物证据的排除规则和当庭裁决原则。2013年以来,各级检察机关因排除非法证据决定不批捕2624人,不起诉870人。
防范和纠正冤假错案。公安部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刑事执法办案工作切实防止发生冤假错案的通知》等文件,深化错案预防机制制度建设,完善执法制度和办案标准,强化案件审核把关,规范考评奖惩,从源头上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司法部发布《关于进一步发挥司法鉴定制度作用防止冤假错案的意见》,全面加强司法鉴定管理,进一步规范司法鉴定活动。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切实履行检察职能防止和纠正冤假错案的若干意见》,严把事实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健全检察环节错案发现、纠正、防范和责任追究机制。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规定对定罪证据不足的案件应当依法宣告被告人无罪,确保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各级法院依据事实和法律公正审判,并对冤假错案进行依法纠正。2013年至2017年,各级法院纠正重大冤假错案37件61人,共依法宣告4032名被告人无罪。
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水平,关系到当事人权利能否得到有效维护,关系到法律能否得到准确实施。中国制定或修改了多部法律法规和文件,律师的执业权利正在得到越来越充分的尊重和保障。发布《关于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意见》《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关于建立健全维护律师执业权利快速联动处置机制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做好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相关工作的通知》《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办法》等,对律师执业权利保障规定了多层次的措施,着力解决当前律师权利保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明确了各部门对律师执业权利和人身权利的保障职责。最高人民法院开通律师服务平台,实现网上立案、网上阅卷、联系法官等功能,为律师行使执业权利提供便利条件。2013年以来,各级检察机关监督纠正有关机关及其办案人员阻碍律师依法执业的案件6542件。截至2017年3月,31个省级律师协会维权中心全部建成,大部分设区的市建立了维权中心,基本实现全覆盖。截至2017年8月,律师人数已达33万多人,律师事务所发展到2.6万多家。全国律师每年办理诉讼案件330多万件,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100多万件,年均承办法律援助案件50多万件,提供公益法律服务230多万件次,担任法律顾问50多万家。
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服刑人合法权利。完善对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强制措施的解除和变更程序,减少羁押性强制措施适用,各级检察机关对不构成犯罪或证据不足的,依法决定不批捕或不起诉,对认为确有错误的刑事裁判依法提出抗诉。2012年至2016年,全国检察机关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12552名犯罪嫌疑人建议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2016年,各级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督促撤案10661件;监督纠正违法取证、违法适用强制措施等侦查活动违法情形34230件;对不构成犯罪或证据不足的,不批准逮捕132081人,不起诉26670人;对认为确有错误的刑事裁判提出抗诉7185件。改善羁押和监管条件,加强看守所和监狱的建设和管理,保障被羁押人、服刑人的人身安全和其他合法权利不受侵犯。截至2017年6月,全国看守所普遍建立被羁押人心理咨询室,有2501个看守所实现留所服刑罪犯互联网双向视频会见;全国2400多个看守所建立了法律援助工作站,为在押人员提供法律帮助。截至2016年,全国看守所均建立了在押人员投诉处理机制,有2489个看守所聘请了特邀监督员。完善刑罚执行制度,健全社区矫正制度。截至2017年6月,各地累计接收社区矫正对象343.6万人,累计解除社区矫正273.6万人,现有社区矫正对象70万人。全国共建立县(区)社区矫正中心2075个。现有社区服务基地25278个,教育基地9373个,就业基地8272个,社区矫正小组68.7万个。社区矫正对象在矫正期间的重新违法犯罪率为0.2%。
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加强刑事法律援助工作,落实刑事诉讼法及相关配套法规制度关于法律援助范围的规定,建立法律援助参与刑事和解、死刑复核案件办理工作机制和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健全依申请法律援助工作机制、办案机关通知辩护工作机制及法律援助参与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机制,依法为更多的刑事诉讼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扩大民事、行政法律援助覆盖面,与民生紧密相关的事项逐步纳入法律援助补充事项范围。放宽经济困难标准,法律援助门槛进一步降低,惠及更多困难群众。完善法律援助便民服务机制,努力实现法律援助咨询服务全覆盖,推进法律援助标准化建设。2013年至2016年,全国法律援助经费总额达到73亿元,共办理法律援助案件500余万件,受援群众超过557万人,提供法律咨询超过2800万人次。
强化未成年人刑事司法保护。坚持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实施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等制度。最高人民检察院成立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办公室,截至2016年11月,全国有24个省级检察院、192个市级检察院、1024个基层检察院成立未成年人检察专门机构。推进少年法庭建设,截至2017年6月,全国共有少年法庭2200余个,少年法庭法官7000多名。近年来,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率基本控制在1%-3%,未成年人罪犯数和犯罪案件数整体呈下降趋势。
完善国家赔偿制度和司法救助制度。出台《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发布国家赔偿指导性案例,完善赔偿案件质证程序,规范精神损害抚慰金裁量标准。2013年至2017年6月,各级法院受理国家赔偿案件20027件。加强和规范国家救助工作,统一案件受理、救助范围、救助程序、救助标准、经费保障、资金方法,实现“救助制度法治化、救助案件司法化”。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司法救助委员会,各级法院也相继成立司法救助委员会。2014年、2015年、2016年,中央与地方安排的救助资金总额分别为24.7亿元、29.4亿元、26.6亿元,共有26.8万余名当事人得到司法救助。
有效破解“执行难”。建立并运行覆盖全国法院的执行指挥系统和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健全联合信用惩戒体系,出台网络司法拍卖等涉执行司法解释和规范文件,案件执行质效显著提升。发布《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规定37项惩治“老赖”措施。完善包括先予执行在内的执行工作机制,切实有效缓解当事人困难。开展涉民生案件专项集中执行活动,着重执行涉及人民群众生存生活的追索劳动报酬、农民工工资、赡养费、抚养费等9类案件。2016年,全国法院共受理执行案件614.9万件,执结507.9万件,同比上升均超过三成;执行到位金额1.5万亿元,同比增加五成以上。
大力推进司法公开。人民法院建设审判流程公开、庭审活动公开、裁判文书公开、执行信息公开四大平台。截至2017年10月16日,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累计公开案件信息项83.3万项,访问量达253万次;截至2017年11月3日,各级法院通过中国庭审公开网直播庭审40.4万件,观看量达到30.1亿人次,全国共有3187家法院接入中国庭审公开网,覆盖率达90.43%;2013年7月,中国裁判文书网上线,截至2017年11月3日,公开裁判文书3634万份,访问量114亿次,访问范围覆盖210多个国家和地区;截至2017年9月30日,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累计公布失信被执行人861万人次,被执行人信息4509万条。检察机关建成案件信息公开系统,运行案件程序性信息查询、法律文书公开、重要案件信息发布和辩护与代理预约申请等四大平台,全面落实行贿犯罪档案公开查询,推行刑事诉讼案件公开听证。发布《关于进一步深化狱务公开的意见》,创新公开方式,深化公开内容,依法公开罪犯减刑、假释提请建议和暂予监外执行决定。
完善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制度。发布《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和《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方案》,改革选任办法,扩大陪审案件、监督案件的范围,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作用。2016年,全国人民陪审员共参审案件306.6万件。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试点深入推进,截至2017年6月,共选任人民监督员2.1万余人。全国各级检察机关积极组织案件监督,完善监督评议程序,建立职务犯罪案件台账,建设人民监督员评议厅。2014年9月到2017年7月,各级检察机关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评议的案件共7491件,监督评议后人民监督员不同意检察机关拟处理意见的247件,检察机关采纳76件,采纳率30.8%。
运用现代科技促进公正审判。适应互联网业态发展,设立互联网法院。“智慧法院”建设全面推进,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信息网络技术对各类审判信息资源进行规范化管理和统计分析,统一裁判尺度特别是刑事证据标准,促进类案同判和量刑规范化,防范冤假错案发生,保障当事人获得公正审判。推进“互联网+诉讼服务”建设,开展网上立案、在线调解、远程庭审、电子送达、网上公开等司法便民服务措施。开通“法信——中国法律应用数字网络服务平台”,为法官、律师提供法律文件检索、专业知识解决方案、类案剖析等服务,提升审判质量和效率,并向社会大众提供法律规范和裁判规则参考,进一步满足不同主体的多元司法需求。
四、夯实人权法治化保障的社会基础
建设法治社会,是实现人权法治化保障的社会基础。中共十八大以来,中国努力提升全民法治意识,全面推进法治社会建设,为人权法治化保障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强化国家工作人员的法治观念和人权保障意识。实行宪法宣誓制度,要求凡经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激励和教育国家工作人员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加强宪法实施。发布《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规定》,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履职情况纳入政绩考核指标体系。发布《关于完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制度的意见》,把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作为考察干部的重要依据。各地普遍建立了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法制度,把法治纳入干部录用和晋职培训,列入各级党校和干部学院的必修课,人权知识被普遍纳入教学内容。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和国家人权教育与培训基地针对国家公职人员举办多期人权知识培训班,传播人权知识,提升人权意识。
在全社会普及人权和法治观念。确定每年12月4日为国家宪法日,在全社会普遍开展宪法教育,弘扬宪法精神。实施“六五普法”规划和“七五普法”规划,推进全民普法和守法。发布《关于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意见》,明确国家机关是法治宣传教育的责任主体。发布《青少年法治教育大纲》,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培育青少年法治观念、普及法治知识、养成守法意识,提高运用法律方法维护自身权益、通过法律途径参与国家和社会生活的意识和能力。截至2016年,全国共建立法治教育基地3.2万多个,96.5%以上的中小学配备了法制副校长或者法制辅导员。各中小学结合学生年龄特点,在相关课程教学中融入人身权利、受教育权利、经济权利等学习内容,增强学生的权利意识。以促进诚信守法、依法经营为重点,加强企业法治文化建设,增强企业职工权益保障意识。集中开展进城务工人员法律知识培训、法治宣传周等活动,增进农民和进城务工人员的法治观念和权利意识。在北京、上海、天津、重庆、广州等地设立8个国家人权教育与培训基地,广泛开展人权理论研究和人权教育培训。
加强公共法律服务和人民调解工作。发布《关于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一体化建设,促进公共法律服务均等化。增加公共法律服务供给,消除无律师县,建立集律师、公证、司法鉴定、人民调解等功能于一体的公共法律服务大厅,推广“一村一社区一法律顾问”制度,完善“12348”免费法律咨询服务热线,使人民群众能便捷获得法律服务,有效维护人民群众自身权益。重点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依法及时化解医疗、劳动等领域矛盾纠纷。2013年至2016年,共调解各类矛盾纠纷3719.4万件,其中行业、专业领域矛盾纠纷545万件。截至2016年,全国共有人民调解组织78.4万个,人民调解员385.2万人,覆盖全国城乡社区。2013年至2016年,每年调解矛盾纠纷900多万件,调解成功率达97%以上,促使大量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
保障基层民众自治权利。不断完善基层群众自治,加强城乡社区协商,完善城乡居民诉求表达、利益协调和权益保障机制。截至2016年,全国共有约85%的村建立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制度,89%的社区建立居民(成员)代表大会,64%的社区建立协商议事委员会,“村民议事”“小区协商”“业主协商”“村(居)民决策听证”等协商形式在全国城乡社区逐步推广。截至2016年,全国98%的村制定了村规民约或村民自治章程,城市社区普遍制定了居民公约或居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社区公约等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得到发挥。
发挥群团组织、社会组织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的积极作用。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通过多种渠道反映民众诉求,在反家庭暴力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制定过程中积极建言献策。各级工会履行劳动法律监督职责,开展重大劳动违法典型案件公开曝光工作,积极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截至2016年,全国共有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近99万个,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199万人。2012年至2016年,县以上妇联系统通过12338热线等渠道受理妇女权益投诉133万余件次,基层妇联协调专业力量共同为权益受侵害的妇女提供矛盾排查、纠纷化解、法律援助、关爱帮扶的综合维权服务。各类社会组织在维护合法权益、表达正当诉求、参与公共事务管理中发挥重要作用。截至2017年6月,全国依法登记的社会组织约72.5万个,其中社会团体34.4万个,社会服务机构37.5万个,基金会5919个。慈善类社会组织在扶贫济困救灾和应对各类突发事件中的优势和作用得到充分发挥。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力度加大,2017年,中央财政全年共立项474个,立项总资金18206万元,配套资金7668万元,预计直接受益群众超过107.84万人,培训社会组织负责人近7400人。
五、加强党对人权法治化保障的领导
中国是一个有着13亿多人口的大国,中国共产党是一个有着8900多万党员的大党,在中国的政治生活中,中国共产党居于领导地位。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也是中国实现人权法治化保障的最大优势。中共十八大以来,中国共产党坚持“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不断加强和改进党对法治工作的领导,坚持依法执政,坚持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在法治建设的各个关键环节上为推进中国人权法治化保障提供强有力的政治保证。
将尊重和保障人权纳入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中共十八大提出“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并将“人权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作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并强调“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从6个领域、30个方面对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法治队伍建设、加强和改进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领导等各方面提出190项重大举措,对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出具体部署,明确提出“加强人权司法保障”的各项具体任务。中共十九大提出必须把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坚持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成立中央全面依法治国领导小组,加强对法治中国建设的统一领导,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加强人权法治保障,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权利和自由。
坚持依法执政和依规治党。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中国共产党坚持把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同依法执政基本方式统一起来,把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同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能、开展工作统一起来,把党领导人民制定和实施宪法法律同党坚持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统一起来。制定《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领导立法工作的意见》,要求起草政治方面以及重大经济社会方面的法律法规,应经过党中央或者同级党委(党组)讨论。强调坚持民主决策、集体领导原则,集体研究决定立法中的重大问题,使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民主化。中共十八大以来,中共中央政治局先后多次组织以法治为主题的集体学习,要求党的领导干部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各级党委要重视法治培训,完善学法制度,提升干部法治素养;要求各级领导干部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努力以法治凝聚改革共识、规范发展行为、促进矛盾化解、保障社会和谐。中共十八大以来,先后制定或修订《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等具有标志性、关键性、引领性的党内法规,由党章和准则、条例、规则、规定、办法、细则等构成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逐步形成。对新中国成立以来至2012年6月期间中央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在规范党组织工作、活动和党员行为的1178件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经过清理宣布失效369件,废止322件,继续有效487件。
支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完善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制度,明确要求各级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要支持法院、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制定《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明确所有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都要记录,属于违法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要通报,违法干预造成后果的要追责,保障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
加强对权力的监督和制约。中共十八大以来,始终坚持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强化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让人民监督权力,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人管事。中共十八届六中全会通过《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明确进一步完善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机制,形成有权必有责、用权必担责、滥权必追责的制度安排;规定实行权力清单制度、公开权力运行过程和结果、健全不当用权问责机制、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等;要求党的各级组织和领导干部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自觉按法定权限、规则、程序办事,决不能以言代法、以权压法、逐利违法、徇私枉法,保证把人民赋予的权力真正用来为人民谋利益。《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明确规定,党的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是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构建起党中央统一领导、党委(党组)全面监督、纪律检查机关专责监督、党的工作部门职能监督、党的基层组织日常监督、党员民主监督的党内监督体系。中共十九大报告提出,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将试点工作在全国推开,组建国家、省、市、县监察委员会,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制定国家监察法,依法赋予监察委员会职责权限和调查手段,用留置取代“两规”措施。
坚决惩治腐败保障人民利益。中国共产党以零容忍态度惩治腐败,先后制定修订廉洁自律准则和纪律处分、问责、党内监督、巡视工作等条例,建立了系统性预防和惩治腐败的制度体系。中共十八大以来,中共中央纪委共立案审查省军级以上党员干部及其他中管干部440余人,全国纪检监察机关处分153.7万人,其中厅局级干部8900余人,县处级干部6.3万人,涉嫌犯罪被移送司法机关处理5.8万人。在强有力的执纪震慑下,2016年有5.7万名党员干部主动交代违纪问题。自2014年初至2017年8月,全国共有6100余个单位党委(党组)、党总支、党支部,300余个纪委(纪检组)和6万余名党员领导干部被问责。组织开展12轮中央巡视,对277个地方、部门和单位的党组织进行巡视,对16个省区市开展“回头看”,对4个单位进行“机动式”巡视,实现党的历史上首次一届任期内中央巡视全覆盖。中央纪委设立47家派驻纪检组,实现对139家中央一级党和国家机关派驻监督全覆盖。2016年国家统计局问卷调查结果显示,人民群众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满意度从2013年的81%增长到2016年的92.9%。
六、积极促进全球人权法治建设
中国始终是世界和平的建设者,全球发展的贡献者,国际秩序的维护者。中国政府倡导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积极参与国际人权法治体系建构,认真履行国际人权义务,深入开展司法领域国际合作,推进全球人权事业健康发展。
倡导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2013年3月,中国国家主席习近平在莫斯科国际关系学院演讲中首次提出“命运共同体”理念。2015年9月,习近平主席在联合国成立70周年系列峰会上全面阐述了打造人类命运共同体的主要内涵。2017年1月,习近平主席在日内瓦万国宫出席“共商共筑人类命运共同体”高级别会议,并发表题为《共同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主旨演讲。在演讲中,习近平主席深刻、全面、系统阐述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主张共同推进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伟大进程,坚持对话协商、共建共享、合作共赢、交流互鉴、绿色低碳,建设一个持久和平、普遍安全、共同繁荣、开放包容、清洁美丽的世界。习近平主席的重要讲话为应对当前突出全球性挑战指明了根本出路,对完善国际人权治理也具有重要启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被联合国大会、安全理事会、人权理事会等载入相关决议,标志着这一理念成为国际人权话语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拓宽了国际人权保障视野,为推进全球人权治理朝着公正合理的方向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积极参与涉人权保障国际规则制定。中国是联合国的创始会员国,参与了《联合国宪章》《世界人权宣言》和一系列国际人权文献的制定工作,为国际人权规则体系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参与了《维也纳宣言与行动纲领》《发展权利宣言》《儿童权利公约》《残疾人权利公约》《和平权利宣言》《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等的制定,在以《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为主渠道的气候变化国际谈判中发挥建设性作用,推动气候变化《巴黎协定》的达成和生效。中国提出“一带一路”重大倡议,大力推动经济、环境保护、医疗卫生、青少年、儿童保护与发展、网络空间治理、反腐败、禁毒等领域国际合作规则制定。
认真履行国际人权义务。中国已参加包括《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儿童权利公约》《残疾人权利公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等26项国际人权公约,并积极为批准《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创造条件。中国重视国际人权文书对促进和保护人权的重要作用,认真履行条约义务,及时向相关条约机构提交履约报告,与条约机构开展建设性对话,并充分考虑条约机构提出的建议与意见,结合中国国情对合理可行的建议加以采纳和落实。2012年,中国执行《残疾人权利公约》首次报告顺利通过审议。2013年,中国执行《儿童权利公约》第三、四次合并报告和执行《〈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首次报告顺利通过审议。2014年,中国接受第二轮国别人权审查报告获得人权理事会核可,中国执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二次履约报告顺利通过审议,中国执行《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七、八次合并报告接受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审议。2015年,中国执行《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第六次报告接受禁止酷刑委员会审议。中国积极参加国际维和行动,自1990年至2017年8月,累计派出维和军事人员3.6万人次,先后参加了24项联合国维和行动。2017年,建成8000人规模的维和待命部队。
有效开展司法领域国际合作。中国已加入《海牙送达公约》《海牙取证公约》和《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截至2016年,中国已与19个国家签订了民(商)刑事司法协助条约(协定),均已生效;与40个国家签订了刑事司法协助条约(协定),其中32个已生效;与20个国家签订了民(商)事司法协助条约(协定),其中17个已生效。2013年至2016年,中国中央机关平均每年处理的各类司法协助请求总数在3300件以上。加强国际反腐败合作,推动通过《二十国集团反腐败追逃追赃高级原则》《二十国集团2017-2018年反腐败行动计划》,确立以“零容忍、零漏洞、零障碍”为主要内容的反腐败追逃追赃10条原则。开展“天网行动”,加大海外追逃、遣返引渡力度。2014年至2017年10月中旬,共从90多个国家和地区追回外逃人员3453名,追赃95.1亿元,“百名红通人员”48人。
积极参与国际执法安全合作。中国同国际社会一道共同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极端主义犯罪和毒品犯罪。在联合国、国际刑警组织、上海合作组织、东南亚国家联盟、金砖国家等国际和区域性组织框架内加强反恐合作,打击一切恐怖势力。与有关国家通过高层交往、机制性磋商、签署合作协定等方式加强在反恐问题上的交流与合作,加大对“三股势力”的打击力度。积极参与制定应对世界毒品问题的有关国际文件,与周边国家开展打击贩毒走私活动。在中老缅泰湄公河流域执法安全合作机制内,持续开展“平安航道”联合扫毒行动。2016年,在中国承办的第二阶段“平安航道”联合扫毒行动中,中国、老挝、缅甸、泰国、柬埔寨、越南六国共破获毒品刑事案件6476起,抓获犯罪嫌疑人9927人,缴获各类毒品12.7吨、易制毒化学品55.2吨。
结束语
推进全面依法治国,不仅使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迈出了重要步伐,也使中国的人权法治化保障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度。事实表明,中国人民从来没有像今天这样享有如此充分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和公民及政治权利,中国人权事业的发展正如沐春风、充满生机。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是当今中国的基本国情和最大实际。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实现更高水平的人权法治化保障,仍有许多工作要做,还有很长的路要走,需要作出长期不懈努力。
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已就深化全面依法治国实践作出重大部署。当前,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导下,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中国人民正在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努力。在实现伟大梦想的征程上,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必将取得更加丰硕的成果,中国的人权法治化保障水平必将得到更大提升,中国必将为发展人类政治文明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新华社北京12月15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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