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加强司法互助维护两岸同胞权益
编辑: 左妍冰 | 时间: 2017-11-28 09:50:56 | 来源: 中国台湾网 |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瞻远瞩,牢牢把握两岸关系和平发展大方向。始终坚持体现一个中国原则的“九二共识”,坚决反对任何“台独”分裂图谋;始终坚持“两岸一家”理念,积极让台湾同胞优先享有大陆改革开放成果,扩大两岸经济社会交往合作,促进两岸文化交流和人民心灵契合。特别是,大陆本着“两岸一家亲”的理念深入推进两岸司法互助,落实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加强和完善相关领域制度建设,维护两岸同胞合法权益,取得积极成效,为维护两岸交往合作秩序、促进两岸关系和平发展提供了切实保障,得到两岸民众的广泛认同和肯定。5年来,特别是是在2016年“5·20”之前,大陆推进两岸司法合作亮点纷呈,成就显著。现择其要者列述如下。
一、不断扩大互助范围,丰富互助形式,提升互助效率
历史上,两岸司法互助多涉及婚姻家庭、继承纠纷类民事案件为主,近年来随着两岸交往日益密切,各类民商和刑事案件逐步增多,跨境电信诈骗、毒品、走私、侵犯知识产权等犯罪案件数量呈逐年上升趋势,互助形式也随之不断扩大。从文书送达、信息通报,到人员探视、嫌犯遣返,调查取证,裁判认可,罪赃移交,服刑人员移交等,大体涵盖了各个领域。同时各个互助形式的业务内容也不断丰富。以协助调查取证为例,近年来两岸司法机关办理的调查取证互助案件,已经涉及取得证言及陈述,提供书证、物证及视听资料,确定关系人所在或其身份、前科,进行勘验、检查、鉴定和查询等几乎所有的证据形式和取证方式,还开展了查明互助。到2016年底的资料显示,仅中国大陆人民法院自2009年两岸司法互助协议生效后就已经办理各类互助案件5万余件,而近5年来办理的案件占其中的绝大多数。
此外,中国大陆司法机关还采取了一系列减少当事人诉累、提升办理涉台案件效率,包括加强案件管理系统平台建设,促进实现网上立案、办理、统计、流程管理等功能;通过召开专题会议、专项业务培训、重要典型案例通报等多种形式,加强对涉台司法互助案件的业务指导和督办;落实巡回法院受理辖区内涉台文书送达和调查取证互助案件等。涉台司法协助案件办理成效得到进一步提升。一些台胞台商相对集中的省市不断完善工作体制机制。福建省厦门市自2013年起设立专门的涉台法院、涉台法庭,集中管辖涉台民商、刑事和行政案件,受理涉台司法协助工作,并选派业务素质高、会闽南语、懂台情的官员办理涉台案件。还就专门法院受理案件范围、台湾地区当事人、移送与追加当事人、审理形式、赔偿、台胞陪审员和特邀调解员调解等制定了有针对性的细致规定,积累了审判经验,丰富了审判体制改革,有利于更好维护台胞权益。
二、加强司法人权保障,一些难点领域实现突破
罪犯和罪赃移交是两岸司法合作难度相对较大的领域,近年来也开始实现突破。在服刑人员移交方面,由于台湾地区在大陆犯罪服刑人员相对较多,所以一直希望实现在大陆服刑人员回台湾服刑的愿望。2013年初台湾“立法”机构通过了相关规定,规定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香港及澳门间之受刑人移交准用该规定,扫除了台湾地区接受在大陆服刑人员回台服刑的障碍。大陆方面积极回应,至2016年底已经有19名台湾籍居民被移交台湾地区监狱服刑。接收在台湾地区服刑的大陆居民回大陆服刑方面,2015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接收在台湾地区服刑的大陆居民回大陆服刑案件的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在罪赃移交方面,2013年两岸合作成立“两岸罪赃协处专责小组”,两岸加强合作。据台湾方面统计数据,自2013年至2016年“5·20”之前,大陆返还台湾受害人电信诈骗财物共计5批次482万元(合新台币2352万元),台湾返还大陆电信诈骗财物共计5批次343万元。
三、重点领域主动作为,进一步完善涉台民商事判决、裁决和调解协议认可执行范围
在涉台民事裁判的认可和执行方面,最高人民法院于1998年至2001年间曾先后出台四个司法解释,分别涉及对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民事调解书、支付令以及关机构调解协议书的认可和执行,基本构建起了相对完整的人民法院认可台湾裁判的制度规范。但随着2008年以来两岸交往的人日益密切,这四个司法解释已不能充分满足审判实践需要。为更好地解决审判实践中遇到的有关法律适用问题,使有关司法解释更加系统化、清晰化,最高人民法院在深入总结近20年涉台裁判认可等审判经验的基础上,于2015年6月整合修订上述四个司法解释,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仲裁裁决的规定》两部司法解释,并于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与此前有关司法解释相比,适度拓宽了申请认可和执行的台湾法院民事判决范围,扩大了此类案件管辖连结点,放宽此类案件的受理条件,更加注重办案的程序正当性,明确了人民法院程序中的受理优先原则。审查结果的设置更加科学,增加了程序救济途径,调整了申请认可与执行的期间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仲裁裁决的规定》进一步扩大了申请认可和执行的台湾地区仲裁裁决范围,明确了仲裁优先的原则,规定了认可台湾地区仲裁裁决的审查期限及内部报审程序,明确了不予认可仲裁裁决的理由,规定了在当事人申请认可后在台湾地区法院又进行的撤销仲裁裁决程序对人民法院认可和执行程序的影响,增加了不予认可后的救济途径等。总之,两部司法解释大大扩展了认可执行台湾裁判的范围。
四、回应两岸民众期待,加强合作打击犯罪
近些年来电信诈骗、毒品、传销等违法犯罪行为给两岸民众造成了重大的财产损失和精神伤害。两岸警方在协议框架下密切配合,加大打击力度。为此还建立了业务联系窗口、动态通报、联合侦查、合作打击、常态化交流等多项合作机制。不断提升侦破效率,取得突出成效。
根据2016年“5·20”之前的统计数据,自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和司法互助协议签署以来,两岸共同打击电信诈骗犯罪,联手赴东南亚开展了47次警务执法合作,共抓获电信诈骗犯罪嫌疑人7700余名,其中台湾犯罪嫌疑人4600余名,捣毁境外犯罪窝点500余处,破获电信诈骗案件1万余起。2013年9月,两岸首次实施海上联合缉毒行动,成功破获一起特大国际货轮走私毒品案件。同年11月,两岸警方密切合作,联手侦破特大毒品空运走私案,案值高达68亿元新台币,被台湾媒体称为史上最大毒品走私案。
五、保障台胞权益,促进台湾同胞与大陆同胞同等待遇
为了方便台湾同胞在大陆求学、生活、就业、创业,近年来大陆从中央到地方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政策举措。包括修改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颁布《台湾投资者经第三地转投资认定暂行办法》,进一步完善台商投资权益保障;制订台湾青年创业扶持计划,增设多批海峡两岸青年就业创业基地和示范点;扩大开放台湾居民在大陆申请设立个体工商户;一些地方允许台胞申请公租房,提供购房、购车便利,等等。
2015年6月14日,国务院公布《关于修改〈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的决定》,对两岸居民往来大陆与台湾地区的手续、期限、批准、罚则等进行了细化修正。公安部于2015年7月起,决定签发2015版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电子台胞证),停止本式台胞证申请;同时取消台胞签注政策,不再办理、查验台胞签注。5年有效台胞证“一人一号,终身不变”,且申请十分方便,为台胞使用证件提供更好服务,极大便捷了台胞往来大陆。
近两年,便利台胞的政策举措进一步加速,仅2017年大陆有关部门就发布了20多项对台胞扩大开放措施。内容包括进一步支持台资企业投资大陆;建立海峡两岸产业合作区,鼓励台资企业向中西部地区拓展,参与“一带一路”建设;放宽台胞在大陆事业单位的就业地域;开放在大陆就业的台湾研究人员申请国家社科基金;放宽台湾学生来大陆高校求学、申请奖学金并提供就业服务与便利;为台湾同胞乘坐民航班机与搭乘高铁出行提供购票、取票便利等等。
司法部2017年发布新规,完善台湾居民参加司法考试条件,放宽扩大台湾地区律师事务所在大陆设立代表处地域范围,扩展台湾律师在大陆执业的案件范围,下放台湾律师事务所驻大陆代表机构和派驻代表执业许可审批有关事项。此前,获得大陆律师执业证书的台湾居民只能代理婚姻、继承等范围较窄的民事案件。根据司法部2017年9月发布的新规定,今后大陆将向台湾律师新开放五大类237种民事案件,包括涉台合同纠纷、知识产权纠纷、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有关的民事诉讼及适用特殊程序案件等。这将为更多台湾人士来大陆开拓法律服务市场提供了更广阔的发展空间和更好的发展机遇。
在司法人权保障方面,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12月发布《关于对因犯罪在大陆受审的台湾居民依法适用缓刑实行社区矫正有关问题的意见》。对适合缓刑的台湾居民执行缓刑时,规定社区矫正小组可以吸收当地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协会、台湾同胞投资企业的代表、在大陆居住或者工作的台湾同胞、亲友等参加;并根据社区矫正需要,司法行政机关可以会同相关部门,协调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协会、台湾同胞投资企业等,为缓刑犯提供工作岗位、技能培训等帮助。对于符合移交条件的缓刑犯,可以依据《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移交台湾地区执行。
六、两岸司法合作任重而道远
两岸司法合作是两岸关系和平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要避免两岸关系和平发展的成果得而复失,就要坚定维护两岸同属“一个中国”的政治基础,坚决反对一切“台独”图谋和行径。同时,坚持贯彻“两岸一家亲”理念,积极为两岸同胞谋福祉,维护两岸同胞合法权益。目前两岸司法合作的维护和深化依然面临许多挑战。特别是2016年“5·20”台湾民进党执政以来,拒不承认“九二共识”,各种“去中国化”动作不断,严重阻碍两岸各领域交往合作进程。每当海外电信诈骗案告破,有台湾嫌犯被遣返回大陆,台湾方面必表达“严正抗议”和“深切遗憾”,凸显其将“司法事务”政治化的固定思维和轻忽大陆受害者权益的双重标准。两岸司法互助中长期存在的一些问题依然有待解决。如台湾方面对大陆判决、裁决的认可执行问题,台湾方面将诈骗赃款移交大陆受害人问题,陆资、大陆配偶、大陆学生的权益遭受不合理歧视问题等等。未来两岸司法互助仍然任重而道远。
2008年之后至2016年“5·20”之前,两岸一直保持着密切的专业交往和学术交流关系。中国法学会及其所属相关研究会也发挥了有效的桥梁纽带作用。未来在两岸政治关系具有很大不确定性的情况下,仍然有必要继续维护学术交流关系。(作者:尹宝虎,中国法学学术交流中心主任、海峡两岸法学研究会秘书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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