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专家李居迁:解决国际争端有多种方式 但强制仲裁不适用于南海问题
编辑: 邢楠 | 时间: 2016-07-06 10:36:23 | 来源: 海峡飞虹 |
海峡飞虹消息:中国外交部发言人洪磊5日在例行记者会上表示,菲律宾单方面提起南海仲裁案后,越来越多国家支持中国在南海问题上坚持通过谈判协商和平解决的立场,认为各方应忠实履行《南海各方行为宣言》有关规定,并对仲裁庭表现出的扩权滥权表示忧虑,认为这将对国际法秩序造成严重冲击,对维护南海地区和平稳定毫无助益,将严重影响落实《宣言》框架下的合作和“准则”磋商。
公道自在人心,中国并不孤立。2006年8月25日,我国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298条的规定向联合国秘书长提交声明,对于涉及海域划界等事项的争端,中国不接受《公约》规定的任何强制争端解决程序。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副院长李居迁教授认为,国际社会之所以支持中方解决问题的方式,正是因为中方诉诸谈判协商的方式符合国际法的规定。
李居迁说:“因为我们国家已经在2006年的声明中排除了对仲裁和其它司法方式解决国际争端的方式,我们的立场一直是用双边谈判的方式来解决相关的争端,我们的做法本身符合《公约》的规定,符合国际法规定,这就是为什么支持我们的国家数量众多的一个主要原因。”
但是,2013年1月22日,菲律宾不顾中方反对,就中菲有关南海“海洋管辖权”的争端递交仲裁通知,提起了强制仲裁。令人遗憾的是,2015年10月29日,应菲律宾请求建立的仲裁庭作出相关裁决,裁定对菲部分诉求拥有管辖权,并将其余仲裁事项的管辖权问题留至与案件实体问题一并审理。之所以仲裁庭能随意扩权,李居迁教授认为,背后是菲律宾在法律技术上动了手脚。
李居迁说:“仲裁庭自己的程序特别是自己的管辖权的问题,是由自己来判定的,不是另外一个机构对它进行约束的,所以它是否滥权、是否越权,实际上所有涉及争端的各方,都可以根据国际法的规则做出一个判定并且采取符合国际法的相应的行为。就国际法而言,除了条约这样的一些内容之外,还有国际习惯、一般法律原则,包括我们自己强调的通过谈判或者双方协商的方式来解决争端,这同样也是国际法本身规定或允许的,就《公约》本身而言,它的这个规定实际上跟领土争端没有关系,所以菲律宾的做法是把领土性的争端包装成海洋权益的争端,所以从法律技术的角度来讲,它是做了一些改造的。”
自1995年以来,中菲在多个双边文件中已就通过双边谈判解决南海有关争议达成协议。2002年中国与包括菲律宾在内的东盟10个国家签订的《南海各方行为宣言》第4条明确规定,由直接相关的主权国家通过友好磋商和谈判,以和平方式解决领土和管辖权争议。中菲两国据此选择了以谈判方式解决有关争端,并排除了包括仲裁在内的第三方解决办法。李居迁教授说,之所以协商谈判被认为是妥善处理南海问题最现实有效的途径,是基于对国际上相似案例的判断。
李居迁说:“争端解决方式是多种多样的,但是通过这种双边谈判、协商的方式来解决争端,它是最不容易引发后续争端的,有一个最典型的例子就是,泰国和柬埔寨曾经有过一个案件——柏威夏寺案,那个案件是国际法院做了判决的,判决之后泰国输掉官司了,可是那个判决执行到本世纪的时候,泰国又有一些新的理由跟柬埔寨产生了新的争议,或者说原争议的基础之上它认为有些问题还是没能得到解决。也就是说,裁决,仲裁也好,司法裁决也好,它是争端解决方式中的一种方式,如果双方都接受,那么这种方式在解决问题时是要奏效的,但问题是,它有可能会带来新的问题,所以通过磋商或者谈判的方式解决问题,中方本身就不接受。尤其像南海仲裁案,菲律宾单方面提起,我们不接受,这就意味着它依然会成为一个争端,依然不能够妥善地解决目前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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