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制度强化海洋生态环境保护

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的迅速发展,海上原油运输、近海采油平台及油港数量的急剧增加,以及原油泄漏等事故频发,海洋环境日益脆弱,海洋污染日趋加剧。据联合国环境规划署报告,每年通过各种渠道泄入海洋的石油和石油产品,约占全世界石油总产量的0.5%,每年倾注到海洋的石油量达200万吨~1000万吨。近年来,我国海上各种溢油事故也时有发生,海洋污染所造成的生态问题,敲响了海洋生态保护的警钟。

 

海洋环境保护法作为我国第一部保护海洋环境的单行法律,其实施以来一直没有一部相关的实施细则及法规出台,一些重要的海洋环境标准仍是空白。当前,加强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已是迫在眉睫,“十三五”期间,应将创新制度强化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纳入日程,尽快制定出台海洋环境保护等相关法律的实施细则,下大力气建设和完善政府、公司及第三方主体在环保事业,尤其是在重大污染事件中的良性有效互动的法律保障制度。

 

同时,确立“治海先治陆”的理念,建立陆源污染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在河流、海湾和近岸海域环境容量研究的基础上,加强对排污总量控制制度的研究,制订切实可行的排污总量实施方案;加强对企业分类排污的研究,制定不同种类企业的排污实施计划和排污收费标准,加大企业的环境成本,促使重污染企业关、停、并、转,彻底根治污染源;加强对政策指导的研究,鼓励企业绿色生产,引导企业把追求环境效益摆上重要位置,努力实现经济、社会、环境效益的共赢。指导企业实行清洁生产,最大限度地减少废水排放。

 

运用现代化监测手段和技术,加大对海洋环境的监管力度,加强沿海相关省市的联系与协作,建立行之有效的区域性污染统筹防治机制,积极推动区域性影响海洋生态与环境的产业整合。对沿海城市来说,要下大力调整沿海地区、园区不合理的产业布局,加强对石油化工企业传统工业技术的科技改造,积极发展电子信息、生物制药、新型材料和机电一体化等高新技术产业。

 

目前,海洋环境实施物理化学方法进行生态环境重建几乎不可能实现,生物修复海洋环境是唯一的途径。因此,应加强海洋环境保护与污染治理的资金投入,严格控制污染物的排放,削减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利用生物技术改进海洋生态环境。海洋部门要根据海流、污染情况及沿岸的工农业发展状况来确定海域能够接纳的污染物限度。环保部门要严格执行污染物入海总量和达标排放双控制度,根据海域的污染物最大接纳量来分配各个排污口污染物的排放量。切实加强监管,强制性要求企业必须采用生物处理的方法进行污染物处理,待达到排放标准后才准许排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