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修订电子交易(豁免)条例

10月14日,香港立法会通过2015年第194号公告,公布了《2015年电子交易(豁免)(修订)令》。该修订废除了《城市规划条例》第131章第16(2)、17(1)及24(1)条所规定的文件可以不提交电子文件的资格。预计该修订令将于2015年12月18日生效。

 

按照现时香港法例,在大部分情况下,政府决策局及部门接受以电子方式提交文件。不过,就一些涉及个别决策局及部门运作的特定法例条文而言,基于运作、技术或庄严性质理由,确有实际需要使得这些决策局或部门接受免于以电子记录方式提交文件。根据《电子交易条例》第11(1)条常任秘书长可在宪报刊登命令,将特定的法例条文免除于《电子交易条例》第5、6、7或8条的适用范围之外,称为《电子交易(豁免)令》。

 

《电子交易(豁免)令》于2000年3月3日在宪报刊登,并在立法会进行先订立后审议的程序之后,于2000年4月7日生效。《电子交易(豁免)令》涵盖:(一)因涉及性质庄严的事宜或文件而须予豁免的条文,即因为事件或文件比较庄严,不宜以电子形式进行提交的条文,例如有关选举程序的条文;(二)基于运作理由而须予豁免的条文,即由于运作的影响重大或其他原因而不宜提交电子文件的条文,例如有关须及时向政府当局出示文件的条文;(三)因涉及提交大量文件和复杂图则,难以透过电子记录方式处理而须予豁免的条文,即因为文件会比较多以及附有各种复杂的图例,很难通过电子的方式进行处理的条文,例如有关向工务部门提交文件及图则的条文;(四)因按照国际惯例而须予豁免的条文,即目前国际上一般不会提交电子文件的条文,例如有关飞行人员为航行目的而须保存的文件的条文。

 

自《电子交易(豁免)令》生效以来,为了适应时代发展的潮流,曾先后修订多次,去除和新增了一些内容,有效地推动了社会的治理和发展。在这次修订中,主要针对《电子交易(豁免)令》中关于《城市规划条例》有权不提交电子文件的部分。将从《电子交易(豁免)令》中有豁免权免除于本条例第5条的适用范围之外的条文中撤销现时具有豁免权的三个条文,使之不再免除于《电子交易条例》第5条的适用范围之外。这三项法例条文具体包括:

 

(a)根据《城市规划条例》(第131章)第16(2)条,向城规会秘书申请按图则规定就任何目的批给许可,即在以后向城市规划委员会秘书处提出申请按照图例的形势给出的规定在之后的提交中除了纸质形式的文件之外,还应附加提交电子形式的文件;

 

(b)根据《城市规划条例》(第131章)第17(1)条,向城规会秘书申请对城规会所作出的决定进行复核,即在之后法令执行的过程中,向城市规划委员会提出的对城市规划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进行复核的申请除了应该提交纸质形式的文件之外,还应附加提交电子形式的文件;

 

(c)根据《城市规划条例》(第131章)第24(1)条,向发展局局长申请复核规划署署长所作出的决定,即向发展局局长提出申请符合规划署署长作出的决定的文件在之后上交时除了提交纸质版的文件之外,还应该附加提交电子形式的文件,以供日后可以查阅。

 

本修订令获得生效之后,以上列举三项将不包含于《电子交易(豁免)令》之列,即这三项规定的内容除了要进行书面签名提交外,还应以电子形式进行提交并且保存,以便日后查阅。

 

本修订令经过立法会公告等程序,初步确定新的法令将于2015年12月18日正式生效。

 

(记者汪闽燕本报实习生徐燕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