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交所上交所等四方签订“沪港通”协议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港交所)全资附属公司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及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香港结算)4日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上交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结算)就建立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沪港通”)订立协议,让一方市场的投资者可以买卖在对方市场上市的合资格股票。

 

四方协议由港交所行政总裁李小加、上交所总经理黄红元及中国结算总经理戴文华共同签订。港交所主席周松岗、上交所理事长桂敏杰及中国结算董事长周明出席并见证了签约仪式。

 

根据四方协议,联交所与上交所同意将为各自市场的投资者提供订单路由安排及相关技术基础设施,让双方买卖在对方市场上市的股票;香港结算与中国结算同意将为中国内地及香港的投资者提供交易清算及交收安排,以及存管、名义持有人和其他相关服务;上交所和联交所同意将根据公平对等的原则平均分享因沪港交易通以交易费用方式产生的收入;以及中国结算和香港结算同意将根据相同原则平均分享因沪港结算通以结算费用方式产生的收入。

 

桂敏杰表示,各方经过长期研究和反复磋商,今天终于落笔签署四方协议,为“沪港通”业务合作构建了完整的协议框架,标志着具体承担“沪港通”市场组织业务的两所两司已经就各方面的机制安排达成完全一致。下一步将加快业务技术准备,尽快公布各类业务规则,深入开展技术系统测试,为“沪港通”正式推出创造更好条件。

 

周明表示,协议的签署,表明“沪港通”项目已全面驶入快车道,为项目最后顺利实施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同时,“沪港通”也是中国结算在国际化发展方面迈出的重要一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中国结算已启动在香港设立全资子公司的筹备工作,该子公司将主要服务“沪港通”业务,确保“沪港通”业务安全高效运转。

 

李小加表示,今日签订的协议是四方合作的基础文件,按照两地监管机构在联合公告中订下的原则,清晰订明四方的责任和义务,内容涵盖“沪港通”所有基本要素,可谓落实“沪港通”业务的总指南,也是交易结算相关规则的基础。

 

“沪港通”是根据香港证监会及中国证监会于2014年4月10日刊发的联合公告所载的原则而制定,按该通告,香港证监会与中国证监会原则上批准在中国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建立股票市场互联互通机制试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