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琼瑶维权”看台湾知识产权保护
编辑: 左妍冰 | 时间: 2014-05-22 11:26:37 | 来源: 人民日报 |
一个多月前,台湾作家琼瑶致信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领导,举报大陆编剧于正抄袭其旧作《梅花烙》。信中,琼瑶称自己因工作繁忙、对大陆著作权法不太了解,所以才采取“信访”的方式希望能引起有关部门的注意。日前,琼瑶宣布,已正式委托律师在大陆起诉侵权方。
从信访到信法,从出离愤怒到拿起法律武器维权,“琼瑶维权”使两岸知识产权、著作权保护成为搜索热词,台湾知识产权保护走过的历程、可资借鉴的经验也引发热议。
数度修法
专业法院集中管辖
2014年一开年,台湾歌手齐秦收到一个好消息,他起诉环球音乐的著作权官司历经数年, 双方反复上诉,终于全案定谳,齐秦拿回了早年代表作《大约在冬季》等27首歌曲的著作权。齐秦式的著作权纠纷在台湾并不鲜见,不少台湾文化名人都告过别人,也被别人告过。今天的台湾,理直气壮地主张自己的知识产权(台湾称智慧财产权)已经成为社会共识,并且有相当完备的法律保障体系可供“折腾”。
时光倒转回到三四十年前,台湾还是美国人眼中“盗版和仿冒的天堂”,夜市昏黄灯光下公开售卖的盗版磁带、录像带和后期的盗版光盘,是台湾一道独特的风景。美国贸易代表1989年首次发表“特别301条款”审查报告之后,台湾地区不是被列在“观察名单”中,就是被列在“重点观察名单”中,这种状况一直持续到1996年。
20世纪90年代以来,因应知识经济飞速发展以及加入世贸组织的需要,台湾数次修订著作权刑事立法,调整频率之高、幅度之大世所罕见。随着知识产权案件的日益增多,法院系统也进行了由分散审理到集中审理的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改革。
台湾法院系统分为普通法院和行政法院。过去涉及知识产权的诉讼根据其案件性质不同, 由普通法院和行政法院分别审理,同一案件有时需在民事、行政、刑事诉讼中分别认定事实, 导致法院审判效率低下,专业性饱受质疑。自1992年起,台湾“司法院”要求各级法院设立“专庭”审理知识产权案件,但司法救济的效率和专业性仍受诟病。2001年,台湾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更加重视改善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国际形象,台湾“司法院”决定设立审理知识产权案件的专门法院。台湾智慧财产法院于2008年7月1日成立,在台湾法院系统中,它与高等法院、高等行政法院级别相同,是唯一可以受理民事、行政、刑事三种类型案件的法院。
台湾智慧财产法院管辖权的集中还体现在“一院两审”制度。台湾《智慧财产案件审理法》第19条规定:“第一审智慧财产事件,由法官一人独任审判。对于智慧财产事件之第一审裁判,得上诉或抗告于智慧财产法院,其审判以合议行之。”即在涉及知识产权的民事案件中,当事人对经由智慧财产法院审理的一审民事案件不服提起上诉时,仍由智慧财产法院进行二审 。较为简单的知识产权案件则仍由地方法院的知识产权庭审理。为了保证专业性,智慧财产法院还专门设置了技术审查官,其作用在于“承法官之命,协助法官为技术问题的判断,技术资料搜集、分析及提供技术意见”。
为了加大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1999年,台湾“经济部”下设了专门的智慧财产(知识产权)局,将专利、商标、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局及商业秘密保护等业务集中运作,“经济部”还建立了跨部会的“保护智慧财产权协调会报”,每三个月就政策及重大措施进行研议。“内政部”警政署于2003年成立“保护智慧财产权警察大队”,强力扫荡仿冒盗版行为。
积极作为
司法行政民间协力
2007年,台中“地检署”将一名复印外文原版书的庄姓学生依违反著作权法起诉,并求处拘役20天,震动了台湾社会,收到了“杀一儆百”的效果。此前多年,台湾大学生都将为省钱复印外文原版书视为“必要之恶”,尽管检察机关经常对大专院校附近的影印店展开搜索行动,但影印店顶多避避风头,“陌生的脸、全新的书不接”,学生也照印不误。
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知识产权意识的形成也非一日之功。多年来,在严厉打击盗版侵权行为的同时,台湾当局相关部门也不遗余力地对社会公众进行教育宣导,推动业界自律。相关民间团体也相继成立,和原来就有的同业公会一起,参与到保护知识产权的浪潮中来。
2002年4月4日,是台湾电影及流行音乐史上特别的一天。这一天,全台湾160家影院白天全部关门息影;300多家录像带租售店下午2时起暂停营业;各主要电台全天不放流行音乐,并在下午4时44分“默声”20秒;各大报纸的广告版取消电影广告,以沉默抗议台湾盗版泛滥。当天下午,近百名台港当红艺人、将近8000名业界人士身穿黑色上衣,系着“盗版猖獗”“音乐将死”等字样的白色布条,上街游行,发出“劳工”一样的怒吼。
2004年6月,台湾地区9个关心著作权保护的团体及多家从事影音与出版发行业者,宣布成立“台湾著作权保护协会”,致力于提升社会大众的著作权意识,并为政府提供相关的决策意见。
在台湾“经济部”智慧财产局局长王美花看来,多数民众并非知法犯法,而是不清楚什么时候需要“使用者付费”,预先提醒民众,是政府的责任。譬如,台湾选举活动频繁,候选人在造势、宣传的过程中,难免会用到他人著作,例如音乐、新闻报道及照片等,是否要取得授权?智财局的“常见之选举活动涉及之著作权问题说明”提供了相当专业及详细的意见:
造势场合或募款餐会播放音乐,会涉及公开演出他人音乐著作(词、曲),原则上要向著作财产权人取得授权,但是如果造势活动或募款餐会符合“非以营利为目的,未对观众或听众直接或间接收取任何费用,且未对表演人支付报酬者”,则可依著作权法第55条规定主张合理使用……候选人于政见发表会或其它竞选活动发表政见及演说,依著作权法第62条规定,原则上任何人均得利用之,但必须注意的是,专就特定候选人之演说或陈述,编辑成编辑著作者,应经著作财产权人之同意,否则即有可能构成侵害著作财产权之行为……
民众知识产权意识日益“觉醒”,也引发不少争议,甚至改变着许多沿袭多年的“老规矩”。过去,台湾丧礼上的音乐都由殡葬业者提供。从2011年起,一家音乐业者认为殡葬业者所使用的念佛机盗用其音乐版权,于是到各家殡仪馆进行录像、录音搜证,并陆续提出侵权告诉,要求每场丧礼支付其音乐版权费新台币500元。此举引发殡葬业者恐慌,葬仪业者公会索性决定,未来丧礼音乐请丧家自理,以避免侵权争议。
台湾各种小吃店、咖啡馆众多,店家播放的背景音乐是否需要授权呢?根据相关法律,只要牵涉到“营业行为”,营业单位都必须要取得音乐公开使用的授权,但一一申请授权实在麻烦。为了让店家“放心播”,2011年,台湾中华电信在智财局和多家音乐著作权协会、唱片公司的支持下,推出了全球首款流行音乐公播服务——“放心播专业版”,拥有206个音乐频道,5万多首最新流行音乐,店家们每月只要付新台币1200元便可“放心播”,无须一一取得授权,系统还能随时新增音乐的数量,定期更新音乐频道内容。
两岸合作
正视困难戮力前行
鉴于琼瑶在两岸的影响力,“琼瑶打官司”也“惊动”了国台办。4月30日,国台办发言人在回答相关提问时说,大陆有关版权保护的法律是健全的,相关的司法救济渠道也是畅通的。两岸已经于2010年签署《海峡两岸知识产权保护合作协议》,积极维护两岸同胞的知识产权权益。
2010年6月29日,两岸两会在重庆签署《海峡两岸知识产权保护合作协议》。为了让协议尽快实施,台湾“立法院”一路绿灯,国民党和民进党团加班加点,连夜修法通过。根据协议内容,2010年12月,台湾著作权保护协会被大陆官方指定为台湾影音制品进入大陆市场前的著作权认证机构,不必再“绕行”香港的认证机构,耗时也从原来的两个多月缩短为两天,为业者节省了时间和费用。
协议签署后,执行情况良好。在优先权申请、案件协助、著作权认证等方面成果颇丰。两岸相关主管部门互动频繁,沟通顺畅,专利、商标、著作权及品种权四个工作组已经形成了年度会晤制度,两岸专利文献交换自动化数据合作进展顺利。但不可否认,尽管两岸在知识产权保护上存在着共同的利益与相同的诉求,现实仍存在不少“成长的烦恼”,呼吁加强合作成为历次相关论坛和研讨会上的“老生常谈”。
随着技术的发展,侵权方式更为多样、侵权成本更为低廉,侵权行为更为便捷,是两岸知识产权所有人共同面临的现实。地域的限制、司法制度的差异、调查取证的难度、往返奔波的成本,更是两岸民众在维权时必须克服的困难。连琼瑶这样的名人都视到对岸打官司为畏途,一般老百姓更是可想而知了。对各大公司企业来说,更不仅仅是心情郁闷和经济损失的问题,而是攸关企业生存与发展的头等大事。进一步落实与完善《海峡两岸知识产权保护合作协议》,加强知识产权合作,通过知识产权战略提升竞争力和促进经济发展是两岸共同的目标,为了两岸人民的福祉,必须正视困难戮力前行。(王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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