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位编剧联署声明保护原创 琼瑶:原来我不孤独
编辑: 陈豪 | 时间: 2014-12-12 15:31:49 | 来源: 扬子晚报 |
琼瑶 于正
正在审理中的琼瑶诉于正抄袭一案,昨天延伸出了一个很大的行业文化事件——中国109位著名的编剧联名发表了“就琼瑶起诉于正一案内地编剧的联署声明”一文。该文在昨日下午正式发布,仿佛一枚炸弹在圈内圈外引起了震动。昨天扬子晚报记者也就此事件采访了109位编剧中的几位,并与律师进行了沟通。
109位编剧:
呼吁保护原创
昨日下午,《就琼瑶起诉于正一案内地编剧的联署声明》以文字方式透过互联网发布后,几乎所有的“看客”均被这份声明后签署的、长达109位的编剧名单震撼到,这些编剧可谓个个在专业领域内分量十足,他们的创作涵盖到中国内地每年近半数以上的文化产品。其中包括《北平无战事》的编剧刘和平、《红高粱》的编剧赵冬苓、《媳妇的美好时代》的编剧王丽萍、《泰囧》的编剧束焕、《北京遇上西雅图》的编剧薛晓路、《中国合伙人》的编剧周智勇、《我是特种兵》的编剧刘猛、《手机》的编剧宋方金、《楚汉传奇》的编剧闫刚等。
是什么原因与力量让109位编剧同时发声?声明写的十分简短但却有力。内容如下:“作为编剧,我们关注琼瑶女士起诉编剧于正的侵权案,此时,不分海峡这边还是海峡那边,我们都是中文写作者,我们在道义上支持琼瑶依法维权的主张,谴责一切抄袭、剽窃、非法改变别人作品的行为,呼吁保护原创,停止侵权,维护职业尊严。我们拭目以待法律对此做出公正的判决。”声明发出后,很快在网上激起强烈反响。琼瑶诉于正一案的代理律师王军,本案的“专家辅助人”编剧汪海林以及圈内其他导演等人均通过微博转发支持。
琼瑶泪奔:
原来我并不孤独
随后,琼瑶本人透过《花非花雾非雾》官方微博,对编剧们的这一支援行为发文回应,她写道,“一个‘正义之师’出现了!当我看到这份联署,顿时泪奔!我一直以为我在孤军作战,原来我并不孤独。千言万语,无法表达我现在的激动和感谢!109位编剧,谢谢你们。”
扬子晚报记者昨晚联系到了此案的专家辅助人汪海林,他说,“对于这109个编剧出于道义、出于职业良知,挺身而出的行为,我个人也很感动。”一向敢言的汪海林表示,“不过,这个事情首先是因为主管部门、播出平台等单位,他们在这个问题上没有拿出自己应有的态度,劳动者才集中起来发出这样的声明。有些播出平台明明知道这样一个情况,还在不停播出这些涉嫌侵犯别人版权的戏,这就是‘沾染了铜臭气’。”
联名签署:
这是个自发行为
显然,这个案子的走向与如何评判也是文娱界、法律界等各方关注的重点话题。《重案六组》、《永不消逝的电波》的编剧余飞老师对扬子晚报记者表示,“这个案子出现后,编剧们比较关注,因为它关系着我们行业内一个‘要命’也是底线的问题——抄袭和剽窃。本案判的结果对我们广大创作者有直接影响。”余飞透露,此声明的起意开始只是编剧们的饭局聚会聊到此事,大家都觉得编剧们应该有自己的态度,之后大家通过微信与电话联络各自熟悉的编剧朋友,短时间内便收集到了众多编剧的同意。“这也算是一个民间的自发行为吧。”《中国合伙人》、《决战刹马镇》的编剧周智勇对记者表示,之所以联名签署,“首先是我反对‘剽窃’这两个字的,我认为中国电影影视最关键的是‘原创’。签署这份声明书第一是自律自己,我们都是些不想做剽窃的编剧,对原创文字应该有尊重之心,鼓励原创、应该原创。”
创作者忧虑:
侵权者还会侵权
事实上,中国编剧及整个影视圈甚至法律界都在关注琼瑶诉讼于正一案,一方面是因为两位都是知名编剧,另一方面大家也是在关注着自己的“未来”。余飞说,“现在重要的问题是,抄袭与剽窃如何认定、谁来认定、用何标准来认定。这个案件的判定怎么赔偿和惩罚。如果惩罚不能够让侵权者难受,惩罚只赔很少的钱,这个事情还会有人继续干啊。它将会带来一系列的后续问题。”
《少年包青天》《我的兄弟姐妹》的编剧刘毅则对扬子晚报记者表示,“琼瑶这边可能会赢得道义上的胜利,于正和其他几名被告可能会输掉这个官司,但事实上后者却会赢得‘实惠’,因为戏拍完了,钱赚完了。最多在网络渠道的播放上会受点影响,但经济上该赚的都赚了。法律上可能也很难支持琼瑶获赔2000万。所以,琼瑶可能只是赢了面子,输了里子。这其实就是我们编剧界的一个忧虑,侵权后果的判定是比较轻微的,下一次侵权者还会侵权。”
编剧建议:
加大行业管理手段
目前,我国新的《著作权法》也正在进行新一轮的修正中,对于抄袭、剽窃这种根本上损害原创文化环境的行为,究竟该怎样判定与惩罚,都还是个任重道远的法律问题。昨天,编剧们应记者的要求,就本案提出了一些建议,刘毅表示,在美国会有行业手段对一些抄袭、剽窃行为进行约束与惩治,“如果侵权者是行业协会会员会用行业手段开除。不是行业会员的话,业界一般也不会用。我觉得,我国未来要加强文化行业管理、加强行业自律手段,也许对这些事情会有比较好的帮助。
周智勇则表示,如果法律能够在判定抄袭与剽窃行为时,把购买这种影视盗版伪劣产品也判有“连座”行为,例如购买了抄袭剽窃的个人与机构,会一并有处罚,就会减少这种侵权行为。
律师解读:
侵权赔偿是填平原则
扬子晚报记者也电话采访了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的朱晶晶律师,她的主打业务方向便是娱乐文化版权纠纷。朱律师表示,“案子是否构成抄袭是争议焦点。第一:题材和创意或者说思想点子,不受版权法保护。版权法保护的是‘具体的表达方式’。一个故事从策划到大纲,再到具体剧本,分场剧本、分集剧本,一点一点填上了血肉具体化。思想到题材不受保护,具化后,在法律界也有一定争议的。争议点要看法律如何来认定。是抽象的相似,还是具体的相似。这个是有法律来认定的。外人如果不真正参与案件,比较难做评判。”朱律师也分析认为,本案的另一个争议焦点是,“据我所知,原告琼瑶并没出示原始剧本,法院会不会认为接触电视剧就等于接触了剧本了。这是个焦点问题。这在法律上也存在争议点。”
如果本案判定琼瑶胜诉,那么对于赔偿的问题上,法院将会做何种方向的判定呢?朱律师也从职业经验出发解读,“对于赔偿问题,法律上有这么几种方法,第一是侵权者赔偿侵权所得。第二,如果侵犯收入没有办法计算,权利人的损失也没有一定的规定。第三种,由法院酌定,即酌情确定。《版权法》有个上限,一般赔偿50万以内酌定。”最高只有50万吗?对于记者的疑问,朱律师表示,“以往的司法实践上确实额度不高,近两年版权保护的力度增大,在法院的司法审判实践中对于赔偿额的认定,也是有所提高的。”采访结束前,提及国外对于抄袭与剽窃的一些法律,朱律师表示,我们国家的侵权赔偿是填平原则,或者说是以这个为宗旨的。但是一些国家则除了填平外,还有惩罚性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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