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地位未定论”死灰岂能死灰复燃

不久前,台湾当局再次炒作“台湾地位未定论”。在所谓的“‘旧金山和约’及‘台北和约’生效70周年”研讨会上,应邀出席的民进党籍立法机构负责人游锡堃表示,这两个条约说明了“台湾绝非中国的一部分”。

 

炒作“台湾地位未定论”并不是什么新鲜事,甚至可以说是“台独”势力的固有说辞。“台湾地位未定论”是当前主流“台独”谬论的逻辑前提,而“旧金山和约”,以及与其配套的当年台湾当局与日本签订的“中日和约”(即“台独”势力口中的“台北和约”)都是所谓的重要依据。在“台独”势力看来,战争的始末是从宣战到和平条约生效,所有经过协议后的权利义务须在和平条约生效以后才能产生法律关系。由于两份“和约”只是声明日本放弃了台澎地区主权,并未明确归属,因此,尽管载明台澎地区归属的《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在前“旧金山和约”之前,但其位阶却并不高于和约。进一步讲,所谓的“中华民国光复台湾”,也只是一种代管行为。这就是所谓的“台湾地位未定论”。

 

溯本追源,“台湾地位未定论”是美国东亚战略中的组成部分。二次大战结束后,美国借用中国对抗苏联的战略企图随着中国和苏联革命胜利而瓦解,扶持日本成为美国新的选择。考虑到同盟国与日本仍处在停战状态,未正式签订和平条约,在排除对日作战的主要力量——中国的情况下,美国牵头同盟国与日本签订了所谓的“旧金山和约”,为作为战败国的日本松绑。随后,当时受到美国庇护和扶持的蒋介石集团虽然声明反对“台湾地位未定论”,但仍与日本单独签订了所谓的“中日和约”。至此,“台独”分裂势力和外部干涉势力炮制的“台湾地位未定论”的两个所谓“法理基础”宣告完成。

 

如果孤立地看待所谓的“旧金山和约”和“中日和约”,那么“台湾地位未定论”看上去具有强大的逻辑自洽性,这也是为什么其始终是“法理台独”的不二法门。但如果将其放置在一个大理事背景下,就不难发现其中的不合理与不合法。由于将中国和苏联排除在外,因此“旧金山和约”与1942年《联合国家宣言》有关“各签字国政府不得单独同敌国停战或媾和”的规定相悖,这使得“旧金山和约”成为一个片面的和约,不具有正当性、合法性。此外,新中国成立后,所谓“中华民国”便已经失去了国际主体地位,“中日和约”的合法性也自然不存在。

 

应该说,“台湾地位未定论”阴魂不散很大程度是因为“台独”分裂势力和外部干涉势力的政治需要。实际上,在中美关系正常化之后,“台湾地位未定论”几乎从作为始作俑者的美国的官方口径中绝迹。在新中国重返联合国后,台湾属于中国已经成为国际社会的普遍共识。虽然“台独”势力硬拗美国是“认知”(recognize)而不是“承认”台湾属于中国,但依然改变不了“台湾地位未定论”在国际社会中的销声匿迹。反复炒作“台湾地位未定论”,只怕是民进党为了选票的自娱自乐。(王晓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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