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大理州发布惠台“50条措施”

编辑:王瑞颖|2021-01-22 15:45:17|来源:云南网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深化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重要思想,积极践行“两岸一家亲”理念,让台湾同胞分享云南省大理州发展机遇,为台湾同胞在大理州学习、创业、就业、生活提供与大理州居民同等待遇,大理州结合实际,制定出台了《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促进云台经济文化交流合作若干措施实施细则的通知》(以下简称大理州惠台“50条措施”)。

 

该措施旨在持续推动中央和云南省惠台措施进一步落地见效,推进台胞台企享有同等待遇,为大理州与台湾经贸交流合作,社会文化交流合作,台胞在大理州学习、实习、创业居住、生活等提供政策支持和服务保障,进一步促进大理与台湾各领域交流合作和整合发展。该措施共50条,分为三个部分:

 

第一部分:深化大理与台湾经贸交流合作,积极为台资企业提供同等待遇。主要吸收融合了发改、工信、商务、科技、金融、市场监管等部门的政策措施,鼓励台企在大理投资建设高端制造、智能制造、绿色制造、旅游休闲、康养服务等项目。来大理台商台企可享受财税、用地、用电、物流、人才、服务保障等各项相关优惠政策。台资企业可以特许经营方式参与大理州能源、交通、水务、环保、旧城改造、市政公用工程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公平参与招投标。在大理州注册符合条件的台资企业在出口退税、技术改造、环保、小微企业担保贷款及贴息方面享受与大理州企业同等的优惠政策。

 

第二部分:扩大大理州与台湾社会文化等领域交流,努力为台湾同胞提供同等待遇。结合大理州实际,鼓励支持台资企业和台湾同胞来大理州举办或参加符合大理州重点产业培育方向且具有规模和影响力的展会,提供同等相关支持政策。鼓励台湾同胞、民间团体和协会在群众体育、竞技体育、体育产业和体育文化等领域与大理州开展深层次合作。通过加强大理与台湾两地交流合作,扩大民间往来,融洽同胞感情,引导更多台胞融入到大理社会和文化建设中来。

 

第三部分:为台湾同胞在大理州学习实习、就业创业、居住生活提供同等待遇。全力做好台胞台商台企服务工作,在州和县(市)建立“为台法律服务站”,开展对台政策法规宣传,为台湾同胞提供便捷服务。台湾同胞子女入园、入学和升学条件、学校安排、收费等方面与居住地居民子女享受同等待遇。鼓励来大理州工作且符合条件的台湾专业人才申报大理州苍洱人才“霞光计划”,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台湾同胞申报高层次人才的评审项目,通过审定后,享受大理州人才项目的相关激励和优惠政策。台湾同胞在大理州居住期间,可按相关规定参加各类社会保险并享受相应待遇。云南网讯(记者 云小记)

 

全文如下: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促进云台经济文化交流合作

 

若干措施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各有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深化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重要论述,让台湾同胞分享大理州发展的机遇,为台湾同胞在大理州学习、创业、就业、生活提供与大理州居民同等待遇,根据国务院台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关于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台发〔2018〕1号)及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云台经济文化交流合作若干措施的通知》(云政办发〔2019〕51号)精神,结合大理州实际,制定以下实施细则。

 

一、深化经贸交流合作,积极为台资企业提供同等待遇

 

1.鼓励台企台胞到大理州投资创业,与大理州企业享受同等待遇。鼓励台企在大理州投资建设高端制造、智能制造、绿色制造、旅游休闲、康养服务等项目,设立区域总部和研发中心,符合条件的,依法享受税收、投资等优惠政策及有关部门提供“一对一”服务。(州发展改革委、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州卫生健康委、州农业农村局、州文化和旅游局、州民政局等按职责分工配合)

 

2.积极鼓励台资企业进行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研发,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符合条件的可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积极支持在大理州注册且符合条件的台资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对经认定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条件的台资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鼓励台资企业开展技术转让、技术服务业务,一个纳税年度内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人民币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州税务局牵头负责;州科技局等按职责分工配合)

 

3.积极有效全面提升大理州对外开放水平,优化营商环境,激发投资活力,促进台资增长。按《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解决吸引外资“盲点”“痛点”“难点” 促进外资增长的意见》(云政发〔2019〕20号)规定,来大理州台企台资可享受财税、用地、用电、物流、人才、服务保障等各项相关优惠政策。(州商务局牵头负责;州发展改革委、州投资促进局等按职责分工配合)

 

4.贯彻落实国家和省级出台的惠台税收优惠政策,支持台资企业发展。(州税务局负责)

 

5.台湾科研机构、高等学校、企业在大理州注册的独立法人,享受与大理州科研机构、高等学校、企业同等的科研政策。受聘于大理州注册的独立法人机构的台湾科研人员,享受与大理州科研人员同等的科研政策。对台湾地区知识产权在大理州转化的,可参照执行大理州知识产权激励政策。鼓励两岸科研机构、高等学校、企业共同在大理州设立两岸合作研发机构、院士专家工作站,开展基础研究、前沿技术和共性关键技术研究,联合培养研发团队和技术人才。(州科技局牵头负责;州教育体育局、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州市场监管局、大理大学、滇西应用技术大学等按职责分工配合)

 

6.台资企业可以特许经营方式参与大理州能源、交通、水务、环保、旧城改造、市政公用工程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公平参与招投标。(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州能源局、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州生态环境局、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州交通运输局、州水务局、州商务局、州政务局等按职责分工配合)

 

7.台资企业可公平参与政府采购。(州财政局牵头负责;州工业和信息化局等按职责分工配合)

 

8.凡涉及负面清单以外的台商投资项目(含股权并购),实行企业设立及变更登记与企业信息报告“一口办理”。(州商务局牵头负责;州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配合)

 

9.健全重大台资项目跟踪服务机制和重点台资企业服务机制,降低台资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台资企业同等享受大理州企业减负担降成本政策。(州商务局、州税务局、州市场监管局、州政务局等按职责分工配合)

 

10.鼓励和引导台资企业依托各类园区参与“一带一路”和辐射中心建设,鼓励辖区内台商台企以加工贸易、跨境贸易等多种形式参与中越、中老、中缅经济合作区建设,拓展东盟、南亚市场。(州商务局牵头负责;州发展改革委、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州财政局(州金融办)、州投资促进局、大理海关等按职责分工配合)

 

11.鼓励和引导台资企业投资大理州高原特色现代农业。支持符合条件的台资企业申报农业产业化省级、州级重点龙头企业和农业产业化项目,支持台资农业企业申报品牌农产品和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创立自主品牌。支持台资农业企业参加中国—南亚博览会及中国昆明国际农业博览会,促进海峡两岸农业企业交流合作。台资农业企业可与大理州农业企业同等享受农机购置补贴、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等农业支持政策和优惠措施。(州农业农村局牵头负责;州商务局等按职责分工配合)

 

12.对台资农业企业和台湾同胞放开农业社会化服务领域市场准入,减少农业生产性服务业重点领域前置审批和资质认定项目,除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审批登记的事项外,有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依据的,由先证后照改为先照后证或事后备案登记。支持台资农业企业、台湾同胞与大理州农业社会化服务机构合作,与大理州农业企业享受同等农机购置补贴、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等农业支持政策和优惠措施。(州农业农村局牵头负责;州台办、州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配合)

 

13.支持台资企业以多种方式参与大理州林业和草原建设。支持台资企业在大理州以特许经营方式参与林业和草原工程建设或生态经济开发建设。(州林草局牵头负责;州发展改革委、州台办等按职责分工配合)

 

14.经国务院规定的部门或国务院规定的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台湾金融机构可以在大理州设立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支持台资银行大理机构接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满足征信需求。(人民银行大理州中心支行牵头负责;州财政局(州金融办)等按职责分工配合)

 

15.推动云台征信机构交流合作,扩充征信产品种类,拓宽征信服务渠道,为两岸同胞和企业提供征信服务。(人民银行大理州中心支行负责)

 

16.台资企业和台湾同胞在大理州设立企业时可以选择使用美元或人民币作为注册资本金,在经营活动中可以享受大理州企业同等待遇。台湾同胞来大理州创业,以其拥有的专利、专有技术等科技成果作价出资入股的,科技成果作价金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不受限制。(州商务局牵头负责;州市场监管局、州金融办、人民银行大理州中心支行等按职责分工配合)

 

17.支持中小台资企业培育“专、精、特、新”产品,加强小微企业各类创新平台建设。(州科技局牵头负责;州工业和信息化局等按职责分工配合)

 

18.在大理州注册符合条件的台资企业在出口退税、技术改造、环保、小微企业担保贷款及贴息方面享受与大理州企业同等的优惠政策。(州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负责;州台办、州税务局、大理海关等按职责分工配合)

 

19.建立健全台湾同胞投资大理州协调服务机制,建立台商台企维权工作联络员制度,针对台商台企在投资中遇到的融资难、用工难等问题开展个性化精准帮扶服务。建立服务台资企业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服务台资企业专题会议,帮助协调解决台企在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州台办牵头负责;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州财政局(州金融办)、人民银行大理州中心支行等按职责分工配合)

 

20.积极引进台湾土壤污染防治技术,鼓励支持台湾土壤治理与修复企业或科研机构参与大理州土壤污染防治试点示范项目。(州生态环境局牵头负责;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州农业农村局等按职责分工配合)

 

二、扩大大理州与台湾社会文化等领域交流,努力为台湾同胞提供同等待遇

 

21.鼓励支持台湾高校教师,工程、科技等领域专家在大理州设立工作室,开展学术交流。(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负责;州教育体育局、州科技局、州台办等按职责分工配合)

 

22.鼓励支持台资企业和台湾同胞来大理州举办或参加符合大理州重点产业培育方向且具有规模和影响力的展会,提供同等相关支持政策。(州商务局牵头负责;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配合)

 

23.在大理州生活满6个月的台湾同胞可依照规定程序旁听、列席人大、政协相关会议。符合条件的台湾同胞可通过相关选聘程序担任特邀调解员、企业法律顾问等。(州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州政协办公室、州法院、州检察院、州司法局、州台办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4.积极协助台湾同胞和相关社会组织在大理州参与扶贫、支教、支医、公益、社会建设等基层工作。鼓励在大理州长期居住的台湾同胞参与当地社区建设和服务工作。(州民政局牵头负责;州台办、州教育体育局、州卫生健康委、州扶贫办等按职责分工配合)

 

25.深化大理州与台湾劳工界交流合作,推动两地工匠广泛交流切磋技能,共同弘扬中华工匠精神。(州总工会牵头负责;州台办等按职责分工配合)

 

26.在大理州工作的台湾同胞可参加州级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技术能手、三八红旗手等表彰奖励活动评选。(州总工会、州妇联牵头负责;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按职责分工配合)

 

27.鼓励台湾同胞根据国家规定参与大理州电影、电视剧、广播电视节目的制作,可不受数量限制。(州新闻出版局(州版权局)、州广电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8.符合条件的台湾同胞可加入大理州经济、科技、文化、艺术类专业性社会组织、行业协会,参加相关活动。(州民政局、州台办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9.鼓励台湾同胞、民间团体和协会在群众体育、竞技体育、体育产业和体育文化等领域与大理州开展深层次合作。(州教育体育局牵头负责;州台办等按职责分工配合)

 

30.鼓励支持两地高校、中小学、学前教育和特殊教育机构开展校际交流合作,互派教师、学生开展研学活动,重点开展中国文化、历史、民族等领域的研学交流。(州教育体育局牵头负责;大理大学、滇西应用技术大学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为台湾同胞在大理州学习实习、就业创业、居住生活提供同等待遇

 

31.全力做好台胞台商台企服务工作,建立“为台法律服务站”,开展对台政策法规宣传,为台湾同胞提供便捷服务。(州台办负责)

 

32.鼓励台湾优质职业院校与大理州职业院校、技能培训机构合作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负责;州教育体育局等按职责分工配合)

 

33.台湾同胞享受就医定点绿色通道。(州卫生健康委负责)

 

34.台湾同胞子女入园、入学和升学条件、学校安排、收费等方面与居住地居民子女享受同等待遇。(州教育体育局牵头负责;州发展改革委、州台办、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按职责分工配合)

 

35.支持大理州有条件的企事业单位为台湾青年学生提供实习岗位。方便台湾同胞在大理州求职就业,在省的统筹下,加快推动各类人事人才网站和企业线上招聘系统升级,指导台湾同胞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居民居住证或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在线上注册登录并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州教育体育局、州台办、团州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36.鼓励来大理州工作且符合条件的台湾专业人才申报大理州苍洱人才“霞光计划”,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台湾同胞申报高层次人才的评审项目,通过审定后,享受大理州人才项目的相关激励和优惠政策。协助符合条件的台湾专业人才申报云南省人才计划、国家人才计划。(州委组织部牵头负责;州委宣传部、州发展改革委、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州教育体育局、州科技局、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州卫生健康委、州国资委、州财政局(州金融办)、州工商联等按职责分工配合)

 

37.台湾同胞可凭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居民居住证或5年有效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自愿申请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州教育体育局牵头负责;州台办、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按职责分工配合)

 

38.鼓励台湾青年来大理州就业创业,同等享受省、州、县(市)人民政府出台的各类创业项目扶持、融资支持、科技创新、市场开拓、生产经营场所和住房租金补贴等优惠政策。(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负责;州财政局等按职责分工配合)

 

39.鼓励符合条件的台湾同胞和台湾法人与大理州居民和大理州法人合资合作,在大理州申办营利性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和养老机构。(州民政局、州卫生健康委、州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40.支持符合条件的台湾同胞参加大陆医师资格考试。取得大陆医师资格证书的台湾同胞,可按相关规定申请执业注册。符合条件的台湾医师,可根据《台湾地区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管理规定》取得在大理州的行医资格。支持台湾同胞在大理州取得护士执业资格和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执业资格的,可按规定申请在大理州执业。(州卫生健康委负责)

 

41.在大理州就业满6个月的台湾同胞,失业后可到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享受相应就业服务。(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42.台湾同胞可报名参加《向台湾居民开放的国家职业资格考试目录》规定的53项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81项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和当地职业技能等级评价。(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43.鼓励在大理州的金融机构优化台湾同胞金融服务,为台湾同胞办卡开户提供便利,方便台湾同胞在大理州使用电子支付服务。(人民银行大理州中心支行牵头负责;州财政局(州金融办)等按职责分工配合)

 

44.保障台湾同胞与大理州员工同等享受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缴存住房公积金待遇,在其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聘用)关系并离开大理州时且没有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个人账户内的公积金余额经本人申请可一次性支取。(州公积金管理中心牵头负责;州台办等按职责分工配合)

 

45.台湾同胞在大理州创业、就业申请公租房时享受当地居民同等待遇。(州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

 

46.台湾同胞在大理州居住期间,可按相关规定参加各类社会保险并享受相应待遇。(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负责;州财政局等按职责分工配合)

 

47.台湾同胞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居民居住证或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在大理州所有合法经营的宾馆、酒店、民宿酒店等登记住宿。(州公安局负责)

 

48.鼓励台湾同胞来大理旅游,鼓励支持州内景区针对台湾游客制定门票优惠措施。在台湾游客中大力推广使用“一部手机游云南”(“游云南”APP)。(州文化和旅游局、州发展改革委、州财政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49.台湾同胞在大理州与同龄当地居民同等享受乘坐市内公共交通工具相关优惠政策。(州财政局、州交通运输局、州卫生健康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50.在大理州长期生活并取得居住证的台湾同胞,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或重大疾病时,在居住地居住一年以上且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纳入临时救助范围。(州民政局牵头负责;州台办、州应急局等按职责分工配合)

 

大理州委台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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