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对港澳报备法律进行审查,尚未发现需要发回的情形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关于2020年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1月20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报告说,2020年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报送备案的法律开展审查,尚未发现需要发回的情形。

 

对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文件开展备案审查,是全国人大常委会一项重要职权。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应当报送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纠正与宪法法律相抵触的法规、司法解释,有权在征询其所属的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后,对不符合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关于中央管理的事务及中央和特别行政区关系的条款的特别行政区法律予以发回,发回的法律立即失效。

 

报告说,一年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共收到报送备案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经济特区法规、司法解释、特别行政区法律1310件,其中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20件,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21件。从报送备案的总体情况看,各报备机关能够严格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及时、规范履行报备义务,自觉接受监督。

 

“我们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报送备案的法律开展审查,尚未发现需要发回的情形。”报告强调,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加强对法规、司法解释、特别行政区法律的备案审查,保证党中央令行禁止,保障宪法法律实施,保护公民、组织合法权益,保障“一国两制”方针得到全面准确实施。

 

报告同时谈到2021年工作表示,将做好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的备案审查,确保“一国两制”方针和宪法、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得到正确实施。

 

记者 梁晓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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