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敲定12条外汇管理优化措施:地方试点经验向全国铺开
一系列外汇便利化措施将在全国范围铺开。
10月23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为统筹做好外贸外资工作,保持人民币汇率在合理均衡水平上的基本稳定和合理的外汇储备,以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稳外贸、稳外资,会议确定了优化外汇管理、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12条措施。
在经常项目方面,国常会提出,扩大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简化小微跨境电商办理有关资金收付手续,优化货物贸易外汇业务报告方式,企业自主选择是否开立待核查账户,便利企业分支机构货物贸易外汇收支名录登记,允许承包工程企业境外资金集中管理。
其中,企业自主选择是否开立待核查账户意味着,目前在部分地区试点的贸易外汇收入无需经过待核查账户可直接进入经常项目外汇结算账户或结汇这一便利举措将铺开。
目前,企业贸易项下出口收汇,需要先进入出口收汇待核查账户,凭相关材料并由银行进行联网核查后办理结汇或者划出手续。
今年1月起,国家外汇管理局在粤港澳大湾区、上海市和浙江省开展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其中明确,贸易外汇收入无需经过待核查账户,试点企业真实、合法的货物贸易项下外汇收入,可直接进入经常项目外汇结算账户或结汇。
在资本项目方面,国常会也将此前外汇局在部分地区进行的外汇试点政策复制到全国。
其中,国常会明确,允许非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以资本金开展境内股权投资。
按照现行的外汇管理政策,一般性外商投资企业以外汇资本金结汇所得开展境内股权投资的,经营范围中包含“投资”字样。
今年7月,央行上海总部发布了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印发《进一步推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外汇管理改革试点实施细则(4.0版)》中明确,支持区内非投资性外资企业可做境内股权投资。
在深化外汇账户体制改革方面,国常会提出,取消资本项目账户开户数量限制,也就是说,今后企业可根据实需开立多个资本项目外汇账户。
在提升跨境投融资灵活性方面,国常会提出扩大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试点,将企业外债注销登记下放银行办理,试点取消外债逐笔登记。
所谓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包括外汇资本金、境内资产变现账户内资金、境内再投资专用账户内资金、外币外债资金和境外上市调回资金。此前,多个自贸区和深圳试点了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业务。
此外,银行的不良资产处置也将迎来新途径,国常会提出,开展银行不良债权和贸易融资等跨境转让试点。
2017年6月,深圳成为全国首个获得授权自行审核管理辖内机构不良资产跨境转让业务申请的试点地区,随后,国家外汇管理局对深圳试点的不良资产跨境转让业务进行了一系列优化。
在推出优化外汇管理、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12条措施的同时,国常会强调,要同时注重防范跨境资本流动风险,保持金融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