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电总局:未成年人节目不得包装、炒作明星子女
据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网站,近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发布《未成年人节目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提到,未成年人节目不得宣扬童星效应或者包装、炒作明星子女;不得含有渲染暴力、血腥、恐怖,教唆犯罪或者传授犯罪方法等方面内容。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表示,未成年人节目一直是广播电视管理的重点,总局多次发文对此类节目予以规范。但近年来,部分未成年人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中,出现炫富、炒作明星子女、包装“童星”、成人化表演、低俗调侃、侵犯隐私权等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现象,其中个别节目有“商业化、成人化和过度娱乐化”倾向,引起社会各界高度关注。
为了规范未成年人节目,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教育引导未成年人,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规定》明确,未成年人节目管理工作应当坚持正确导向,注重保护尊重未成年人的隐私和人格尊严等合法权益,坚持教育保护并重,实行社会共治,防止未成年人节目出现商业化、成人化和过度娱乐化倾向。
《规定》提到,国家支持、鼓励含有下列内容的未成年人节目的制作、传播:
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
引导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发扬中华民族传统家庭美德,树立优良家风;
符合未成年人身心发展规律和特点;
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和情感,体现人文关怀;
反映未成年人健康生活和积极向上的精神面貌;
普及自然和社会科学知识;
其他符合国家支持、鼓励政策的内容。
未成年人节目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渲染暴力、血腥、恐怖,教唆犯罪或者传授犯罪方法;
除健康、科学的性教育之外的涉性话题、画面;
肯定、赞许未成年人早恋;
诋毁、歪曲或者以不当方式表现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
歪曲民族历史或者民族历史人物,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
宣扬、美化、崇拜曾经对我国发动侵略战争和实施殖民统治的国家、事件、人物;
宣扬邪教、迷信或者消极颓废的思想观念;
宣扬或者肯定不良的家庭观、婚恋观、利益观;
过分强调或者过度表现财富、家庭背景、社会地位;
介绍或者展示自杀、自残和其他易被未成年人模仿的危险行为及游戏项目等;
表现吸毒、滥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其他违禁药物;
表现吸烟、售烟和酗酒;表现违反社会公共道德、扰乱社会秩序等不良举止行为;
渲染帮会、黑社会组织的各类仪式;
宣传、介绍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游戏;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以科普、教育、警示为目的,制作、传播的节目中确有必要出现上述内容的,应当根据节目内容采取明显图像或者声音等方式予以提示,在显著位置设置明确提醒,并对相应画面、声音进行技术处理,避免过分展示。
《规定》要求,不得制作、传播利用未成年人或者未成年人角色进行商业宣传的非广告类节目。制作、传播未成年人参与的歌唱类选拔节目、真人秀节目、访谈脱口秀节目应当符合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的要求。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节目制作机构应当根据不同年龄段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状况,制作、传播相应的未成年人节目,并采取明显图像或者声音等方式予以提示。
邀请未成年人参与节目制作,应当事先经其法定监护人同意。不得以恐吓、诱骗或者收买等方式迫使、引诱未成年人参与节目制作。制作未成年人节目应当保障参与制作的未成年人人身和财产安全,以及充足的学习和休息时间。未成年人节目制作过程中,不得泄露或者质问、引诱未成年人泄露个人及其近亲属的隐私信息,不得要求未成年人表达超过其判断能力的观点。对确需报道的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不得披露犯罪案件中未成年人当事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图像等个人信息,以及可能推断出未成年人当事人身份的资料。对于不可避免含有上述内容的画面和声音,应当采取技术处理,达到不可识别的标准。
《规定》明确,邀请未成年人参与节目制作,其服饰、表演应当符合未成年人年龄特征和时代特点,不得诱导未成年人谈论名利、情爱等话题。未成年人节目不得宣扬童星效应或者包装、炒作明星子女。
未成年人节目应当严格控制设置竞赛排名,不得设置过高物质奖励,不得诱导未成年人现场拉票或者询问未成年人失败退出的感受。情感故事类、矛盾调解类等节目应当尊重和保护未成年人情感,不得就家庭矛盾纠纷采访未成年人,不得要求未成年人参与节目录制和现场调解,避免未成年人亲眼目睹家庭矛盾冲突和情感纠纷。未成年人节目不得以任何方式对未成年人进行品行、道德方面的测试,放大不良现象和非理性情绪。
未成年人节目前后播出广告或者播出过程中插播广告,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未成年人专门频率、频道、专区、链接、页面不得播出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酒类、美容广告、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游戏广告,以及其他不适宜未成年人观看的广告,其他未成年人节目前后不得播出上述广告;
针对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不得含有劝诱其要求家长购买广告商品或者服务、可能引发其模仿不安全行为的内容;
不得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
未成年人广播电视节目每小时播放广告不得超过12分钟;(五)未成年人网络视听节目播出或者暂停播出过程中,不得插播、展示广告,内容切换过程中的广告时长不得超过30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