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税红包激发创业投资活力 使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税负只减不增

编辑:王瑞颖|2018-12-20 16:03:10|来源:中国经济网

题要:此次创投基金政策将极大促进创投行业稳定发展,有利于稳定投资者的信心,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让纳税人在两种核算方式之间选择,有利于纳税人适用更低税负,也给社会各界以更加稳定的预期和更加优惠的条件去发展创业投资——

 

今年下半年以来,创投基金税负话题颇受社会关注。近期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给创投企业吃下一颗“定心丸”:从明年1月1日起,对依法备案的创投企业,可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其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取得的股权转让和股息红利所得,按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或选择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其个人合伙人从企业所得,按5%—35%超额累进税率计算个人所得税。上述政策实施期限暂定5年。使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税负有所下降、只减不增。

 

这项政策对我国创投基金发展有何意义,创投界反响如何?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记者近日采访了财税专家和业内人士。

 

降低创投税负推动“双创”

 

针对社会关注的创投基金税负变化问题,今年9月6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就已明确:“保持地方已实施的创投基金税收支持政策稳定,由有关部门结合修订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按照不溯及既往、确保总体税负不增的原则,抓紧完善进一步支持创投基金发展的税收政策。”

 

12月12日的国务院常务会议进一步决定,根据市场实际情况,综合比较国际做法,实施所得税优惠促进创业投资发展,加大对创业创新支持力度。

 

对此,中国社科院财经战略研究院研究员张斌表示:“个人合伙人从创业投资基金中获得的两类所得的金额不同,适用不同应税项目的税负也有差异。此次国务院常务会议允许个人合伙人根据税负轻重进行自主选择,这对于稳定创业投资个人合伙人的税收负担,鼓励创业投资行业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北京国家会计学院财税政策与应用研究所所长李旭红认为,这项政策给予创投企业投资者税收优惠,降低其投资成本,进而达到鼓励创投企业投资的目的,有利于科技创新。

 

据中国国际税收研究会学术委员、理事汪蔚青介绍,除非创投企业项目投资失败,否则收益金额一般都比较大,所以此前很大概率是会适用5%—35%超额累进税率中的最高档税率。此次政策意味着以后创投合伙企业取得的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收益,从最高35%的税率下降到按20%来征收个人所得税。

 

减税红包激发创业投资活力 使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税负只减不增

 

明确信号稳定预期

 

近年来,我国创投基金快速发展,规模位居世界第二,创投基金已经成为许多创新型小微企业的重要资金来源。

 

西科天使基金创始人李浩告诉记者:“此次政策将极大促进创投行业稳定发展,有利于稳定投资者的信心,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让纳税人在两种核算方式之间选择,有利于纳税人适用更低税负,也给社会各界以更加稳定的预期和更加优惠的条件去发展创业投资。此外,将税收优惠明确化,能给合伙人创造更好的收益回报,能够继续吸引和引导投资者投资创投基金,形成良性循环。”

 

汪蔚青给记者算了一笔账:“如果张先生是某创投企业的合伙人,按照其合伙份额取得了100万元的项目转让所得,按5%—35%超额累进税率计算,需要缴纳个税33.525万元,而新政策实施后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只需缴纳20万元个税,减税幅度约40%。”

 

汪蔚青认为,此次改革厘清了现行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给市场一个明确的信号和稳定的预期。

 

“这项政策肯定了创投行业作为直接投资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促进中国新经济成长起到了关键作用,为出资人注入更多资本进入创投领域,实现风险平衡创造了有利条件。”中国证券基金业协会早期专委会秘书长、天使汇创始人兰宁羽告诉记者,这项政策为创投行业未来5年发展的空间和活力奠定了基础,有助于解决“第一公里”的融资问题,帮助更多的创业者实现创新创业梦想。

 

“绝对是利好政策。”创客总部合伙人陈荣根认为,此次新政统一、明确了对创投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减少不确定性,同时给予5年的优惠期,长期来看有助于激励创投公司个人合伙人的投资热情。

 

海创邦(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裁丁伟明告诉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记者,创投基金健康发展是促进科技创新的重要力量之一,这项政策让基金个人合伙人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不同的税收核算方式,给创投圈注入了信心和力量。

 

系列减税措施组合发力

 

近年来,我国对创投基金的税收支持力度不小。比如,今年4月25日的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将目前在8个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地区和苏州工业园区试点的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向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按投资额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优惠政策推广到全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有关优惠政策分别自1月1日和7月1日起执行。”

 

5月1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通知明确,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该合伙创投企业的合伙人分别按以下方式处理:一是法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法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二是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个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天使投资个人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抵扣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期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取得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的应纳税所得额时结转抵扣。

 

此外,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多个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对其中办理注销清算的初创科技型企业,天使投资个人对其投资额的70%尚未抵扣完的,可自注销清算之日起36个月内抵扣天使投资个人转让其他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记者 董碧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