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税改革如何影响你的钱袋子:月入2万元以下税负可降一半

编辑:左妍冰|2018-09-17 09:53:32|来源:中国经济网

个税改革如何影响你的钱袋子:月入2万元以下税负可降一半

 

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模式,是此次个税改革最大亮点。专家建议,在条件成熟时,应逐步扩大纳入综合计征范围所得项目,更好地发挥个税在促进税负公平和调节收入分配方面的作用。同时,在执行专项附加扣除时,需要考虑到各种因素,既要体现公平,又要尽量降低遵从成本——

 

近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了落实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相关配套措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也下发文件,明确了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相关适用问题。

 

从10月1日起,个人工资条就将显示出改革的减税红利,一系列新变化也将随之而至。针对个税改革带来的相关热点问题,记者采访了相关部门和专家。

 

税制从分类向综合跨越

 

这次个税修法,最根本性的变革是税制模式的变化,实现了从分类走向分类与综合相结合。

 

原个人所得税法采用分类征税方式,将应税所得分为11类,实行不同征税办法。“分类税制下,由于是在无法归集不同来源的所得情况下对总所得征税,因而导致总所得相同的人由于所得性质不同而税负不同,不利于税负公平分配。”北京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刘怡说。

 

新个税法结合当前征管能力和配套条件等实际情况,将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4项劳动性所得(称为“综合所得”)纳入综合征税范围,适用统一的超额累进税率,居民个人按年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

 

“此项改革影响深远,从税制公平的角度看,综合计征能够平衡不同收入来源但收入水平一致的纳税人税负,即税法所说的横向公平,使同等收入的人缴纳同等税额的税收。居民纳税人改为以年为单位合并计税,这可以进一步平衡纳税人的税负,更为公平合理。”北京国家会计学院财税政策与应用研究所所长李旭红表示。

 

刘怡认为,在分类税制下无法考虑纳税人之间纳税能力的差异,比如是否有孩子和老人,是否发生大病医疗支出等,“新税制将4项劳动性所得纳入综合所得征税范围,开启了综合所得税制才可能考虑的基于纳税人特殊情况而设立子女教育、大病医疗、赡养老人等专项附加扣除”。

 

“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模式,是此次个税改革最大亮点。下一步,在条件成熟时,应逐步扩大纳入综合计征范围的所得项目,以更好地发挥个税在促进税负公平和调节收入分配方面的作用。”中国社科院财经战略研究院研究员张斌说。

 

纳税人享受更多改革红利

 

为了让广大纳税人尽早享受到改革红利,工资薪金所得的“起征点”提高至每月5000元等部分减税政策,从2018年10月1日起先行实施。9月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明确有关政策问题。

 

纳税人最关心的两个问题是,10月份发9月份的工资能不能适用新政策?如何计算应该缴多少税?

 

两部门《通知》规定,对纳税人在2018年10月1日(含)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统一按照5000元/月执行,并按照新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计算应纳税额。

 

“适用政策是以纳税人实际拿到工资的时间来划分,2018年10月1日(含)以后拿到工资的,无论属于哪个月的劳动所得,都按照新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李旭红说。

 

今年第四季度的过渡政策包含了双重减税措施。一是由原每月3500元的减除费用标准提高到了每月5000元;二是适用新的税率表,由于新的税率表拉大了中低收入的税率级距,减轻了中低收入者税负。

 

与新个税法相比,两部门《通知》中的税率表还多出了一栏“速算扣除数”。速算扣除数是指为解决超额累进税率分级计算税额的复杂技术问题,预先计算出的一个数据,以方便计算个税。

 

根据规定,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税的计算公式是: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值得注意的是,应纳税所得额并不是实际工资收入,而是对纳税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扣除个人缴纳的“三险一金”,并扣除“起征点”后的数额。此外,新个税法规定的子女教育、赡养老人等6项专项附加扣除,2019年1月1日起才能实施。

 

比如,王某10月份应发工资是15000元,扣除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2500元后,则王某10月份取得的工资应纳个人所得税须这样计算:(1)应纳税所得额=15000元-2500元-5000元=7500元。(2)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7500元×10%-210元=540元。

 

财政部副部长程丽华表示,个税改革后,月收入2万元以下纳税人税负可降低50%以上。渣打银行发布的报告也显示,新税法施行后,估算月收入14000元以内税负减轻幅度接近70%。

 

专项附加扣除体现更多实惠

 

新个税法在提高“起征点”,明确现行个人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专项扣除项目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项目在继续执行的同时,增加规定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作为专项附加扣除。

 

列入专项附加扣除的支出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自然备受关注。由于这项规定的实际操作较为复杂,需要由实施细则作出具体规定。新个税法规定,“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确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同时,专项附加扣除的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

 

专项附加扣除能否降低生活成本及税收负担?

 

近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要求,抓紧按照让广大群众得到更多实惠的要求,明确6项专项附加扣除的具体范围和标准,确保扣除后的应纳税收入起点明显高于5000元,今后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专项附加扣除范围和标准还将动态调整。这无疑给广大纳税人吃下了“定心丸”。

 

记者获悉,有关部门正在紧锣密鼓地制定6项专项附加扣除具体范围和标准。

 

“在执行专项附加扣除时,需要考虑到各种因素,既要体现公平,又要尽量降低遵从成本。”李旭红建议,按照公平及简便的原则,可以通过多方信息共享,核对申报信息的准确性,减少纳税人的负担。

 

在原有分类税制下,实行以“代扣代缴”为主的征管模式,纳税人基本上都只通过单位缴税。新个税法实施后,个人自行申报摆上了重要位置。

 

李旭红指出,今后个人纳税意识将进一步增强,在代扣代缴模式下,一些纳税人并不关心其实际负担了多少税款,仅关注税后收入金额。新个税法实施,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改为按年来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代扣代缴改为了预扣预缴。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办理汇算清缴。也就是说,从2020年的3月份开始,有部分纳税人需要开始履行汇算清缴的义务了。

 

“新税制的实施需要建立与综合所得税制相适应的自然人纳税申报制度,这是全新的挑战。综合所得税制需要有纳税人统一的纳税识别号,还需要改按月、按次申报纳税为逐笔预扣、按年汇总申报,确定全年应税所得。由此可见,准确核实所得、确认各专项扣除需要的资料,要求建立便捷完善的自然人纳税申报制度。”刘怡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