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终裁对美国等四国乙醇胺采取反倾销措施
| 编辑: 王瑞颖 | 时间: 2018-10-30 10:11:35 | 来源: 新华社 |
商务部29日发布今年第81号公告,公布对原产于美国、沙特阿拉伯、马来西亚和泰国的进口乙醇胺反倾销调查的最终裁定,决定对上述产品采取反倾销措施。
商务部在公告中表示,裁定原产于美国、沙特阿拉伯、马来西亚和泰国的进口乙醇胺存在倾销,中国国内产业受到了实质损害,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决定自2018年10月30日起,对上述产品征收反倾销税,税率为10.1%至97.1%,征收期限为5年。
应国内乙醇胺产业申请,商务部于2017年10月30日发布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沙特阿拉伯、马来西亚和泰国的进口乙醇胺发起反倾销调查。立案后,商务部严格按照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世贸组织相关规则进行调查,在初步调查基础上于2018年6月16日公布了该案肯定性初裁裁定,随后经过进一步调查,作出上述最终裁定。(新华社北京10月29日电 记者申铖、于佳欣)
相关新闻
- 2018-10-16商务部公布最终裁定 对原产美日进口氢碘酸征反倾销税
- 2018-09-03商务部:原产于台湾地区等地进口正丁醇存在倾销
- 2018-05-23商务部:中方对巴西审慎、克制使用贸易救济措施表示欢迎
- 2018-04-20商务部: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浆粕继续实施反倾销措施
新闻推荐
- 最新“台独”分子清单 释放哪些强烈信号?2026-01-09
- 雪道连海峡 青春汇三秦——两岸百余青年铜川照金体验冰雪运动2026-01-09
- 多国人士:高市错误言论传递错误信号2026-01-09
- 大陆民众借卫星精准定位沈伯洋 “台独”分裂分子无处遁形2026-01-09
- 在台湾基隆“穿越”刘铭传隧道2026-01-09
- 《96分钟》特别放映:大麦娱乐携手中国台港电影研究会构筑对话新空间2026-01-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