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方办理李明哲颠覆国家政权案实体程序均属严格依法

编辑:左妍冰|2017-09-13 16:40:13|来源:中国台湾网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庭于9月11日公开审理了彭宇华和李明哲颠覆国家政权一案,其中被告人之一李明哲的台湾居民身份,使得这起案件在海峡两岸特别是台湾民众中受到高度关注。通过岳阳中院官方微博全程公开视频+图文直播,被告人犯罪的事实、证据直观呈现于世,大陆司法机关依法、公开、理性、文明的办案形象亦得以展现,各方面包括岛内主流舆论均予以高度评价。当然,岛内也有少数异议甚至指责之声,集中于两个方面:其一,被告人李明哲自3月19日起被限制人身自由,至审判之日起共被羁押177日。期间大陆并未详细说明案件事实,亦拒绝家属探视。其二,李明哲的行为实乃关心“中国大陆的公民社会与民主发展,宣扬分享民主、自由等理念”,并非颠覆国家政权之违法行为。本文认为,此二点看法,从善意方面理解,实不懂大陆刑事法律之规定。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诉法》),侦查的羁押期限可延长至7个月乃至无限期,且期间被羁押人并无会见亲属的权利。其次,虽然当前法庭并未宣判,就被告人李明哲的行为而言,确属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105条颠覆国家政权的行为。

 

就刑事程序而言,我国《刑诉法》第154条将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限制为两个月。之后,若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可依法延长一个月。若仍不能侦查终结,根据《刑诉法》第156条的规定,针对(1)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2)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3)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4)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四类案件可再延长二个月,本案即属于此四类案件之一的重大犯罪集团案件,同时犯罪涉及台湾居民等,取证困难。《刑诉法》第157条又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案件规定了二个月的延长期限。本案犯罪嫌疑人涉嫌的颠覆国家政权罪的首要分子或罪行重大的,可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符合第157条的规定。可见,结合本案情节,侦查阶段的羁押期限为2+1+2+2共7个月,因而,本案中177日的羁押期限并未违反《刑诉法》。同时,我国《刑诉法》仅赋予辩护律师或其他辩护人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权利,这也意味着,我国《刑诉法》并未赋予亲属探视的权利,因此,在李明哲在押期间大陆司法机关不允许其家属探视的行为完全合法。

 

就行为性质而言,李明哲的行为并非简单发表言论的行为,而是通过组织、策划发表攻击性、颠覆性的言论,炒作近年来国内发生的热点事件,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即,被告人已将言论转化为了客观的实际行动,实已脱离了言论的范畴。具言之,第一,李明哲和本案另一被告人彭宇华具有改变我国宪法确立的基本制度的主观故意,即具有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主观故意。如,其在接受公诉人讯问时表示,其参与的QQ群“两岸牵手”(后更名为“围观中国”)中经常发布内容为攻击中国共产党、中国现行政治制度跟中国政府的文章、视频等,同时要求QQ群核心成员书写并提交、共同浏览对上述文章、视频等的学习心得。(见一审公开开庭审理直播第五段)此外,其更承认梅花公司的设立主要是“希望透过网络平台……可以聚集100万人,然后他(指彭宇华)还说,为了颠覆国家政权,他有提出前期资助、中期整合、后期革新最终达到颠覆国家政权的目的。”(见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微博直播第五段)

 

第二,本案被告人李明哲并未将其颠覆国家政权的故意停留于主观层面,而是将其转化为了客观的组织、策划发表和收集攻击性、颠覆性言论的行为,参与了相关组织的管理工作,后期更参与组织、策划建立专门用于推翻当前政权和政治体制的梅花公司。这种将主观颠覆性目的转化为客观组织、策划颠覆性行为的事实是本案区别于简单发表言论行为的根本之处,也是突破言论自由底线、触犯刑律的关键所在。多份被告人供述及证人证言均能证明且相互佐证彭宇华和李明哲实施了组建并利用QQ群分享攻击中国政治体制、中国政府的文章、视频,并要求书写、分享学习心得的行为,后期更是为颠覆国家政权设立梅花公司,虽然梅花公司并未实际投入运行,但本案二被告人组织、策划设立该公司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中的颠覆国家政权罪。

 

综上所述,对彭宇华、李明哲颠覆国家政权案的审判符合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基本原则,符合我国《刑诉法》的相关规定,以颠覆国家政权罪对二人予以追诉亦符合《刑法》的相关规定。相信法庭会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证据和两名被告人在本案进入司法程序后的认罪悔罪表现,对案件作出公正的判决。(中国海洋大学法政学院 王倩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