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商务部称将根据世贸规则捍卫权益 少数世贸组织成员不能变相延续“替代国”做法
| 编辑: 母曼晔 | 时间: 2016-12-09 16:58:08 | 来源: 海峡飞虹 |
海峡飞虹报道(记者 陈雨):日本经济产业省8日称,关于中国在世界贸易组织中的地位,决定继续不承认中国是“市场经济国家”,将维持容易对不当倾销征收高关税的“反倾销税”机制。此前,美欧对给予中国“完全市场经济地位”持扭捏态度。在9日的新闻发布会上,中国商务部发言人沈丹阳回应强调,中方将根据世贸规则捍卫权利,少数世贸组织成员不能变相延续“替代国”做法。
沈丹阳表示,“市场经济国家”和履行《中国加入世贸组织议定书》第15条义务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两者间没有关联。少数国家淡化履行这一义务在国际法上站不住脚, “‘市场经济国家’这个概念起源和存在于美欧等个别成员的国内法中,肇始于冷战时期,反映了那个时代东西方贸易中强烈的政治色彩。应当指出的是,世贸组织规则并没有关于“市场经济国家”的定义和判定标准。当前,西方舆论中部分人士混淆‘市场经济国家’和履行第15条义务这两个不同的概念,片面强调少数成员关于市场经济国家的国内法标准,刻意淡化履行议定书第15条的国际义务,这种观点在国际法上是站不住脚的。条约义务必须遵守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按照议定书第15条的规定如期终止对华反倾销替代国做法是国际条约义务,必须严格遵守,这一点是明确和不容置疑,与所谓“市场经济国家”没有任何关联。”
沈丹阳称,少数世贸组织成员在如期履行第15条义务的问题上表态含糊其辞,企图在对华反倾销调查中继续使用“替代国”做法,中方表示强烈不满并坚决反对。对于12月11日后继续使用这一做法的,中方将根据世贸规则捍卫权益。“12月11日后,所有世贸组织成员必须彻底履行第15条义务,全面终止‘替代国’做法;应严格依照世贸组织《反倾销协定》等规则,公正、合理、透明地对自华进口产品开展反倾销调查,不能变相延续‘替代国’做法。中方敦促那些至今仍未履行第15条义务的世贸组织成员,尽快履行义务,避免因此而影响双边经贸关系正常发展。对于12月11日后坚持在对华反倾销调查中继续使用‘替代国’做法的少数成员,中方将依据世贸组织规则采取必要措施,坚决捍卫自身合法权益。”
根据《中国加入世贸组织议定书》第15条规定,世贸组织成员对华反倾销“替代国”做法将于2016年12月11日终止。从此以后,世贸组织成员在对华反倾销调查中,不能再依据议定书第15条采用第三国价格来计算倾销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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