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日起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
| 编辑: 左妍冰 | 时间: 2016-01-11 09:43:00 | 来源: 人民网 |

近日,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公告,明确自2016年4月1日起,对境外捐赠人无偿向受赠人捐赠的直接用于慈善事业的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公告同时公布了《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境外捐赠人和受赠人作出了规范。办法所称境外捐赠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外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办法所称的受赠人包括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中华慈善总会、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中国宋庆龄基金会和中国癌症基金会。经民政部或省级民政部门登记注册且被评定为5A级的以人道救助和发展慈善事业为宗旨的社会团体或基金会等。
据了解,可以用于慈善捐赠的物资主要包括衣服、被褥、鞋帽、帐篷、手套、睡袋、毛毯及其他生活必需用品、食品类及饮用水、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医疗书籍和资料、各种教学仪器、教材、图书、资料和一般学习用品、直接用于环境保护的专用仪器等。办法同时明确,用于慈善事业的物资不包括国家明令停止减免进口税收的特定商品以及汽车、生产性设备、生产性原材料及半成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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