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五”期间 将推动《核安全法》立法
| 编辑: 左妍冰 | 时间: 2016-04-21 10:22:11 | 来源: 经济参考报 |

4月19日至20日,第五次全国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工作会议在京召开。会议针对加强核与辐射安全监管的决策部署,分析核与辐射安全形势,总结了“十二五”工作,同时部署了“十三五”任务,其中提出要推动《核安全法》立法,加大核与辐射安全执法力度。
环境保护部部长陈吉宁说,核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环境保护的重要领域。“十二五”以来,我国核与辐射安全监管法规制度进一步完善,安全隐患进一步消除,运行核电机组、民用研究堆持续保持良好安全运行记录。核电厂未发生过2级以上事件和事故;放射源事故发生率进一步降低,从“十一五”时期的每年每万枚2.5起以上持续下降至每年每万枚1起以下,辐射环境始终保持良好状态。
陈吉宁指出,当前,我国核能与核技术利用事业处于快速发展期,核电安全监管任务日趋繁重,核技术利用安全监管压力持续加大,老旧核设施和历史遗留风险依然存在。必须坚持底线思维,一方面做好源头防范,提高安全保障能力和可靠性,尽一切可能降低事故发生概率;另一方面加强应急能力建设,提出切实可行的应对措施,避免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健康受到影响。
他还强调,“十三五”时期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胜阶段,是实现环境质量总体改善的攻坚期,也是实现我国由核能与核技术利用大国向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强国转型的关键时期。要紧紧围绕“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以中国核安全观为统领,大力推进核与辐射安全监管体系和监管能力现代化。
陈吉宁表示,推进监管体系和监管能力现代化是新时期做好核与辐射安全工作的必然要求和重要保障,要着力从以下四个方面推进:首先,要突出依法从严监管,强化核与辐射安全监管法治保障。要完善法规标准体系,推动《核安全法》立法,积极开展地方核与辐射安全立法,优化监督机制,加大核与辐射安全执法力度。其次,要加强机构队伍建设,形成核与辐射安全监管中坚力量。强化监管一线的监督检查人员队伍,加强对地方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督察巡视,优化选人用人制度和奖励激励制度。再次,要提高专业技术能力,夯实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基础支撑。最后,要强化核安全文化引领,推动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全民参与。(记者 高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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