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拟立法规定从事深海海底资源开发应保护域内文物
| 编辑: 左妍冰 | 时间: 2016-02-25 09:28:59 | 来源: 新华网 |

资料图
24日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的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法草案,对从事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承包者保护作业区域内的文物、铺设物等内容进行了规定。
2015年10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对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法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
在此后征求意见的过程中,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地方、专家、企业提出,草案第九条仅对承包者的义务作了规定,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承包者对勘探、开发合同区域内特定资源享有勘探、开发的专属权利,建议本法予以明确。有关方面还建议增加承包者保护作业区域内的文物、铺设物等的内容。有的还建议对承包者遵守我国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方面法律法规作衔接性规定。
综合上述意见,草案二审稿将这一条修改为:承包者对勘探、开发合同区域内特定资源享有专属勘探、开发权。承包者应当履行勘探、开发合同义务,保障从事勘探、开发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保护海洋环境。承包者从事勘探、开发作业应当保护作业区域内的文物、铺设物等。承包者从事勘探、开发作业还应当遵守我国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
此外,草案二审稿还对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活动应当坚持的原则,以及国家保障我国勘探、开发主体的合法权益等方面内容作出了修改完善;增加国家支持企业进行深海科学技术研究与技术装备研发,促进深海科学技术交流、合作及成果共享方面的内容。(记者罗宇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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