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家诉谷歌侵权案维持原判 终审获赔5000元
| 编辑: 陈豪 | 时间: 2014-01-06 11:20:23 | 来源: 北京晨报 |
因作品《盐酸情人》被谷歌中国网站的“图书搜索”栏目提供下载,女作家王莘(笔名棉棉)将北京谷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谷歌信息技术(中国)有限公司告上法院。一审被判赔偿5000元后,谷歌公司提出上诉。记者昨天获悉,北京市高院认定谷歌公司对他人作品进行电子化扫描的复制行为不构成合理使用,故终审维持原判。据悉,此案是国内首例作家诉谷歌数字图书侵害著作权案。
作家起诉谷歌侵权
王莘起诉称,2009年她发现谷歌中国网站的“图书搜索”栏目未经许可收录了其作品《盐酸情人》,并将该作品扫描上网、供不特定访问者查看下载。谷歌公司将作品进行电子化扫描行为和谷翔公司向公众进行信息网络传播的行为构成侵权。此外,两被告还将该作品以片段的方式展示,破坏了作品的完整结构。
据悉,王莘最初索赔经济损失5000元和精神损害赔偿1万元以及诉讼合理支出1000元,后追加谷歌公司为被告并将索赔额增至200余万元。由于迟迟未缴纳增加部分的案件受理费将近两万元,故法院仅按她已缴纳的部分进行审理。
一审法院认为,谷翔公司实施了涉案信息网络传播行为,但该行为构成合理使用。谷歌公司进行电子化扫描的复制行为不构成合理使用,构成侵权。王莘没有证明两被告共同实施了复制行为,故谷翔公司不承担连带法律责任。此外,涉案侵权行为并未侵害保护作品完整权。一审法院判决谷歌公司赔偿王莘经济损失5000元以及诉讼合理支出1000元。
案件国内当属首次
一审判决后,谷歌公司提出上诉,称被诉电子化扫描行为发生在美国,此案应适用美国法律;该公司的复制行为构成合理使用,并不构成侵权。
市高院认为,谷歌公司涉案复制行为并不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行为,但考虑到人民法院已经在司法实践中认定《著作权法》规定之外的特殊情形也可以构成合理使用,而谷歌公司主张其复制行为属于合理使用的特殊情形时,也可以被认定合理使用。但由于谷歌公司主张其行为属于合理使用的特殊情形的证据不足,故法院不予支持。
据了解,谷歌公司因数字图书搜索在美国被著作权人起诉受到知识产权界的广泛关注。此案是国内首个作家诉谷歌数字图书侵害著作权的案件,对此类案件在国内的审理有重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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